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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概念界定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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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2001 年第 7 期( 总第 340 期)社 科 与 经 济 信 息SOCIAL SCIENCES AND ECONOMIC INFORMATIONNO. 7,2001(Cumulatively NO. 340)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概念界定初探范炜烽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主体理论占有相当地位。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最早出现于20 世纪90 年代末,到90 年代中期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理论界对此也曾有多种概念表述,主要有: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人、行政法人、行政主体等。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许多缺陷是众所周知的,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初现端倪。一、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负面影响1. 现有行...

文档格式:PDF | 页数:3 | 浏览次数:84 | 上传日期:2016-10-14 20:48:44 | 文档星级:
2001 年第 7 期( 总第 340 期)社 科 与 经 济 信 息SOCIAL SCIENCES AND ECONOMIC INFORMATIONNO. 7,2001(Cumulatively NO. 340)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概念界定初探范炜烽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主体理论占有相当地位。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最早出现于20 世纪90 年代末,到90 年代中期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理论界对此也曾有多种概念表述,主要有: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人、行政法人、行政主体等。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许多缺陷是众所周知的,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初现端倪。一、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负面影响1. 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目前.我国行政主体的概念已被多数人所接受并已基本取得共识川。就目前学者们的理解界定而言,所谓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这里,理论上对行政主体作了严格的界定:(1)行政主体必须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4)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川按照这种理论界定,决定了只有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可能作为行政主体而存在。从其界定上可以看出.该理论存在如下缺陷:(1)行政主体的概念不科学。从语言范畴来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应的。把实施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抽象为行政主体,则隐藏着把管理相对人视为行政客体。这很容易使人们误解为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与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时代精神不相适应。(2)与主体的组织构成相矛盾。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作为一个组织体.在构成上还包括其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如果没有内部机构和具有生命体的工作人员,它也不可能作为一个实体而存在。应该说,不仅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且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甚至内部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和范围内也具有法律人格。为了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行政法律规范不仅要对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而且还要对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如果不承认它们的法律人格,则法律不得对它们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可见,将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中的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排除于行政主体外,就会给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等问题留下法律不管范围 。(3)与行政活动的运行轨迹不相适应。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具有主体上的双重性:一方面,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活动名义上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整体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活动在其内部关系中,必须要由其所属的工作人员来实际作出,又是个体实施的行为(但这种个体实施的行为不是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 而是以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是工作人员以自己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则不属行政公务活动而是个人的私人行为)。可见。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与工作人员相结合而构成的一种集合行为。行政法律规范既然要对这种集合行为进行规范与控制、也就必然要涉及组织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个体。因此,在实际行为中的工作人员也必须纳人到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控范围。(4)难以解决行政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的衔接关系。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只将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相应地行政违法主体及责任主体也只能由此两类行政主体构成。这样,从理论上推定,受委托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就不够格作为行政违法主体和行一 2 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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