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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特殊财产犯罪问题研究_蔡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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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2017 年第 5 期法 治【摘 要】虚拟物品充斥网络世界,满足人们在网络世界的各种需求,被当做是虚拟财产,也就萌发了关于虚拟财产的犯罪,在实务中多将盗窃虚拟财产当做是计算机犯罪来判处,但是在理论上学者多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所说的财物,盗窃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性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虚拟财产的属性不清,本文将讨论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侵入计算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虚拟财产用传统观念中的货币如何计算,且不能讲虚拟财产一概而论,应分门别类,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价值计算方法应当不同,这对于量刑十分重要。【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性犯罪;行为认定;价...

文档格式:PDF | 页数:2 | 浏览次数:33 | 上传日期:2017-05-16 00:58:39 | 文档星级:
2017 年第 5 期法 治【摘 要】虚拟物品充斥网络世界,满足人们在网络世界的各种需求,被当做是虚拟财产,也就萌发了关于虚拟财产的犯罪,在实务中多将盗窃虚拟财产当做是计算机犯罪来判处,但是在理论上学者多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所说的财物,盗窃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性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虚拟财产的属性不清,本文将讨论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侵入计算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虚拟财产用传统观念中的货币如何计算,且不能讲虚拟财产一概而论,应分门别类,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价值计算方法应当不同,这对于量刑十分重要。【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性犯罪;行为认定;价值计算一尧虚拟财产的属性虚拟财产并不是说它是虚构的、假设的,而是指它只能存在于网络中,无法拿到现实生活中,为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区别开来,而命名为虚拟财产。“财产”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价值在本质上是社会中人对某种利益享有权利并且排除他人妨害。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那么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所谓财产是什么性质的呢?我们通常所说的虚拟财产是指像 Q 币、游戏装备、角色、服装、道具等,其本质是网络服务运营商提供的计算机系统数据,由“0” “1”组成的代码,但是这些计算机系统数据是由特定的账号(网络 ID)管理的,就像现实中每个人所拥有的物品一样,在物理网络世界相当于财产,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来说,虚拟财产属不属于财产呢?我们可以用三段论来解释,财产是大前提,虚拟财产是小前提,如果小前提符合大前提,那么虚拟财产就属于财产,否则则否之。但是都是具有在对"財产"这个概念的解释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学者们都是众说纷经,但是总结起来,无非是认为财产属于物或者权利,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从权利客体的角度来解释,后者是从权利本体的角度来解释。客体意义上的财产概念主要体现了财产的自然属性,而权利意义上的财产概念更重在体现财产的社会属性共同的属性,及客观性、有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i 。首先,财产应当具有客观性,即财产是现实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虚拟财产不管是在网络世界还是在现实世界也都是客观存在的,在网络世界中就想到于我们观念上的财产,从现实生活这个角度看也是确实存在的计算机系统数据。其次,财产具有有用性,即财产对于它的所属者而言是有效用的,能满足所属者的某种需求,包括精神上的和生理上的需求。虚拟财产主要是能满足所属者精神上的需求,像游戏装备、武器等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觉得一无是用,但是拥有它的人却觉得的积极愉悦,心情舒畅,精神世界得到了丰富,现在生活不是也主要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吗。再次,财产具有稀缺性,即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空间内是有限的,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这种稀缺性不是指数量上的多寡,而是相对于人的无穷的欲求而言的。虚拟财产存在的状态确实是一些程序编码,但是这些程序编码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编造出来,而是由网络运营商所控制,只有有限的人能够拥有。最后,财产具有可支配性,即可以被人类所控制,财产之所以需要具备可支配性,是因为财产是有价值的稀缺物品,如果不具备可支配性,那么人们根本无法占有它,又如何在它之上设置财产权利呢?无法被人类所控制的,即使具有前三个属性也不属于财产。虚拟财产是通知账号来控制的,一个账号类似一个仓库,所有者将网络的虚拟财产放在这个账号内,而且账号是唯一的,所有者通常也会设置密码来保护账号,只有所有者可以对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进行取得、占有、处分和收益。综合前面的论述,可以看书虚拟财产完全符合财产的所有属性,小前提符合大前提,因而结论是虚拟财产是财产。二尧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司法实务中,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计算机犯罪的判决,一般以虚拟财产的数额无法计算为由否认财产犯罪的成立。例如,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 17 日,被告人周某通过向他人计算机输人的孕糟泽澡葬则藻 病毒远程控制他人电脑的手段,盗取他人“面对面 365”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在网络上销售获利 7 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周某上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指出: “上诉人周某通过非法向他人计算机输人的木马程序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手段,盗取他人计算机储存的网络游戏金币,并出售牟利,由于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周某非法获利的数额,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定性不准,导致量刑不当……周某盗窃的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其累计作案达 200 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ii 。虚拟财产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发生的虚拟网络空间内,从现实生活中的角度来看,侵犯的是计算机系统数据,犯罪主体通过故意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系统,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等等方式盗窃、诈骗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诸种行为介入的是脱离真实地域空间的网络虚拟社区,刑法中规定第 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专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因此有学者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必须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学者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实际上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该被认为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应按照财产犯罪来认定。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笔者不赞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蠊⑸男睦硖萯ii ,这并不符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获取虚拟财产,并不是为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笔者赞同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二者的竞合。首先,客观方面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情节犯,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根据两高的解释情节严重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查,第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次数,(下转第 178 页)作者简介: 蔡兴鑫(1994—),女,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本科在读,现在安徽财经大学。项目简介: 项目批次:2016 年国家级项目,项目编号:201610378257,项目名称:特殊财产犯罪问题研究特殊财产犯罪问题研究姻 蔡兴鑫(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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