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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豫国土资发〔2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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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豫国土资发〔2010〕 31 号 MERGEFIELD 文件标题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调整省政府已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区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MERGEFIELD 主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06 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允许适当调整省政府已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区位。 现就调整建设用地区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原则 省政府已经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因城市规划调整、 原申报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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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2010〕 31 号 MERGEFIELD 文件标题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调整省政府已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区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MERGEFIELD 主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06 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允许适当调整省政府已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区位。 现就调整建设用地区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原则 省政府已经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因城市规划调整、 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 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重新选址等原因尚未实施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 可以按照下列原则, 以同级城市分批次用地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一) 拟调整建设用地的区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二) 拟调整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突破被调整建设用地规模, 并确保原批准的中低价位、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 (三) 拟调整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应当不突破被调整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 确需增加的必须做到先补后占; (四) 拟调整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重大民生项目, 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地控制指标; (五) 拟调整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自批准调整用地之日起九个月内按照法定程序全部供出。 二、 程序和报批 (一) 调整程序。 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勘测定界, 分别确定拟调整和被调整土地的权属、地类、 面积, 按照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原则拟定《省政府批准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详见附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定拟调整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 并依规履行征地批前告知、 确认、 听证工作程序。 确需在被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内增加耕地的, 加拟增量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 并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系统单独挂钩。上述“四方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按法定程序申报。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报同级政府审核前, 按照豫国土资发〔2009〕 59 号文件的规定组织拟调整土地现场踏看工作并出具踏看报告。 (二) 申报形式。 申请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 由省辖市政府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 ××年度第×批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 形式, 单独组卷上报, 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调整用地申请。 申报拟调整建设用地的规模必须符合省级政府的法定征地审批权限, 单批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4 公顷。 (三) 报件材料。 市、 县(市) 政府的请示文件, 应把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作为目的, 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作为依据, 申请调整已经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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