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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为什么删去关于新闻立法难点的讨论--《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 》修订札记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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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新闻与法青年记者·2013年12月上82● 魏永征一在《新闻传播法教程》早期版本中,有一节文字专就新闻法为什么难以出台进行讨论。我提出了在我国现行新闻体制下制定新闻法存在难以解决的 5 个矛盾 :1. 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2. 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3. 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4. 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5. 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这几个矛盾,最早是 1999 年在北京广播学院我接受郭镇之博士就舆论监督和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时说的,发表在《新闻记者》2000 年第 2 期上,写入《新闻传播法教程》时又...

文档格式:PDF | 页数:2 | 浏览次数:1000 | 上传日期:2016-05-31 16:08:34 | 文档星级:
新闻与法青年记者·2013年12月上82● 魏永征一在《新闻传播法教程》早期版本中,有一节文字专就新闻法为什么难以出台进行讨论。我提出了在我国现行新闻体制下制定新闻法存在难以解决的 5 个矛盾 :1. 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2. 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3. 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4. 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5. 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这几个矛盾,最早是 1999 年在北京广播学院我接受郭镇之博士就舆论监督和新闻法制问题的访谈时说的,发表在《新闻记者》2000 年第 2 期上,写入《新闻传播法教程》时又略作修改调整。我们知道,在上世纪 80 年代,中国曾经正式启动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在 1988年先后形成了分别由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组、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和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三家各自起草的三个《新闻法》文稿。 ① 但是后来这项工作中止了。多年来,时而有人提出制定《新闻法》的建议,业界也有不少议论,认为新闻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和困境就在于没有新闻法,“有了新闻法就好了”。我说的这几条,就我参与和研究新闻立法工作中的体验,解释了新闻立法的困难,反映很好,有些著作引用,还有对此进行讨论补充的。二但是,现在的版本我把这段文字删除了。是不是我这几条错了或者过时了呢?不是,我以为这些矛盾至今还是存在的,有关方面在新闻活动中的举措还是要处理好这些关系。我删除的原因除了《新闻传播法教程》作为教材,其体例是述而不作,不讨论还不存在的规范外,还在于我们对新闻法的形态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新闻法,或称新闻传播法,就是指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仅仅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而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源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纵观国际新闻法制史,最早的新闻法,如 1766 年瑞典和 1881 年法国的《新闻自由法》(the Law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当时印刷品是唯一的大众媒介,通常以同一词语 press 称谓新闻、报刊、出版,其实应该翻译为出版法、报刊法。称为“自由”,其核心就是废除以前新闻出版的许可制或事先审查制,同时也规定了禁载条款及事后的制裁措施,即追惩制。及至 20 世纪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等先后问世,由于传播管道不同,需要实行许可制或审查制,就又分别制定了有关法律。互联网问世,为新闻传播提供了更大空间,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人人都可以传播新闻,但是网络传播也是社会传播的一部分,不仅要遵循网下社会传播的一般规范,还要有因应网络传播特点的特别规范,各国也就此制定了法律或其它规则。由此看来,要有一个涵盖所有媒体的新闻法,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删去关于新闻立法难点的讨论——《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修订札记之八新闻制度不是孤立的,它是同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即使当年《新闻法》制定出来了,今天新闻活动遇到的问题同样还会发生。因为新闻活动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制约。比如有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却被起诉侵害名誉权承担了法律责任,有人会说有新闻法就好了,就不会那么判了。其实,当年的新闻法文稿也不涉及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问题,那是由民法或侵权法来解决的。如果认为有关规则对新闻活动和舆论监督不利,那应该是通过研究如何平衡舆论监督和公民人身权利这两种法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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