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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农业法制现代化与涉农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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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91农业法制现代化与涉农检察工作 赵 刚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检委办 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农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而农村法制建设则是将农业现代化的激励机制、动力机制、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以稳定、连续的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是确保农业现代化建设稳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农业法制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规范基础和制度保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高度重视农业法制现代化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涉农法制环境。 一...

文档格式:PDF | 页数:3 | 浏览次数:637 | 上传日期:2016-04-03 07:58:47 | 文档星级:
91农业法制现代化与涉农检察工作 赵 刚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检委办 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农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而农村法制建设则是将农业现代化的激励机制、动力机制、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以稳定、连续的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是确保农业现代化建设稳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农业法制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规范基础和制度保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高度重视农业法制现代化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涉农法制环境。 一、检察机关是农业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律监督力量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伴随农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农业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农业法制现代化。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法制。传统农业法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基于义务本位而更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个体利益重视不够。注重使用强制性的手段实现国家农业发展目标,行政化色彩非常浓厚;现代农业法制是建立在现代经济的基础上,基于权力本位,更强调以“ 以人为本”,积极维护农业经济主体的利益,力求实现农民、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统一。同时更注重法制在农业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农业法制建设经验,注重采用农业合同、民主协商等手段来对农业、农村和农民“ 三农” 问题进行法治规范和行政指导,构建完善的农业立法体系。当然,传统农业法制向现代农业法制的转轨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城乡二元体制的格局中,必然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存在立法资源配置不合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价值和立法理念存在偏差等缺陷,比如,作为我国农业母法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其执法主体的描述,既有“ 各级人民政府” ,又有“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在执法机制上也存在着政事企不分,各乡镇领导按专业分口负责,导致政出多门;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长官意志干扰执法等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相当普遍;另一方面,一些领导不懂法、不守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同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掺有许多人际因素,因而造成了许多农业法律、法规“ 执行难”和“ 难执行”,甚至涉农职务犯罪频发,涉农信访不断,极大地延滞了农业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直接影响到农业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及时介入,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涉农检察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引导农民依法表达诉求。为实现上述目标,各级检察机关就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涉农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涉农检察工作纳入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规划。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自 2004 年以来,中央连续七次以“ 一号文件” 将关注的重点锁定在“ 三农” 领域,举全国之力予以攻坚克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周永康同志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座谈会议上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 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从全国检察工作来看,2010 年最高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全力以赴为“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的工作大局服务。从基层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来看,深入农村开展涉农检察工作,是进一步拓宽法律监督空间和途径,弥补检察机关在乡镇无机构设置和业务断层不足的重要举措。总之,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做好涉农检察工作都有重大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在农业法制现代化建设工作中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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