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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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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本案志远大厦作为租赁标的物仅通过主体与基础部分验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承租人以该租赁标的物未办理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志远大厦 3— 4 层租赁合同》无效。 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不能获得特别法保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普通法的保护。据此,本案应优先考虑适用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文档格式:DOCX | 页数:12 | 浏览次数:29 | 上传日期:2015-04-10 08:22:41 | 文档星级: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本案志远大厦作为租赁标的物仅通过主体与基础部分验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承租人以该租赁标的物未办理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志远大厦 3— 4 层租赁合同》无效。 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不能获得特别法保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普通法的保护。据此,本案应优先考虑适用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第 61 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消防法第 10 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指标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检验和控制的重要环节。建筑法第 61 条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消防法第 10 条关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命令当事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 本案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志远大厦 3— 4 层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其意义在于:确立了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则,即: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行业的核心。任何一项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贤扌У姆珊蠊。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再灵,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爱民,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侯司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崔锡昆,云南汇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1999 年 11 月 24 日,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房地产公司)与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公司)签订《志远大厦 3—4 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志远房地产公司将其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3—4 层出租给湘财证券公司。租赁面积 3840 平方米,租期 10 年,年租金 2,304,000 元,湘财证券公司开业为租期开始之日,开业前为免租期;志远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承租物必须保证所租面积的消防设施等畅通及安装完好,能满足湘财证券公司经营前期准备及今后经营需要;志远房地产公司提供大厦东西两面玻璃幕墙供湘财证券公司安装“湘财证券大厦”字样,并在主楼顶免费提供四面框架内广告位,安装“湘财大厦”字样及相关广告,湘财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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