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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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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李继忠 性别: 男 年龄: 61 岁 民族: 汉 籍贯: 山西原平 职业: 退休职工 住址: 雁同东路 33 号 张丽萍 性别: 女 年龄: 60 岁 民族: 汉 籍贯: 山西大同 职业: 退休职工 住址: 雁同东路 33 号 具答辩状人李继忠、 张丽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收到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常城文诉代债权人李慧琴偿还欠原告常城文的债务 269600 元起诉状, 本案的诉讼费用也由答辩人承担, 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 我们(李继忠和张丽萍) 不认识原告常城文, 且无任何联系,无经济往来, 李慧琴欠常城文的债, 有其担保人侯孝、 田保民,而...

文档格式:DOC | 页数:2 | 浏览次数:266 | 上传日期:2015-04-11 10:45:04 | 文档星级: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李继忠 性别: 男 年龄: 61 岁 民族: 汉 籍贯: 山西原平 职业: 退休职工 住址: 雁同东路 33 号 张丽萍 性别: 女 年龄: 60 岁 民族: 汉 籍贯: 山西大同 职业: 退休职工 住址: 雁同东路 33 号 具答辩状人李继忠、 张丽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收到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常城文诉代债权人李慧琴偿还欠原告常城文的债务 269600 元起诉状, 本案的诉讼费用也由答辩人承担, 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 我们(李继忠和张丽萍) 不认识原告常城文, 且无任何联系,无经济往来, 李慧琴欠常城文的债, 有其担保人侯孝、 田保民,而我们既没有参与, 也没有担保, 此事与我们无关。 而且根据 《合同法》 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李慧琴以前并无意思表示, 要求我们替她还债, 她也未与常城文达成协议, 更没有通知我们, 我们与原告常城文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所以常城文对我们的起诉状不成立, 我们不予接受。 二、 在起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询问笔录) 确认我们曾经欠李慧琴 269600 元, 我们予以认可, 但我们欠李慧琴的 269600 元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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