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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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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1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在理学家看来, 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 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论礼道德观念。 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 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总结提高, 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并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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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在理学家看来, 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 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论礼道德观念。 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 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总结提高, 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 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节 朱熹以“存天理, 灭人欲”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存天理, 灭人欲” 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 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 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 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 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 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一、 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1) 原因: 相信“道统说”, 认为三代(夏商周)“天理流行” 是最完美的时代, 后来“利欲之私”, 世道变坏。 主张效法三代, 重建“天理流行” 的盛世。 道永恒不变, 但实行道的各种具体制度应因时而变, 及时改革现实中的弊端。 认为宋朝已陷入危机, 必须改革。 (2) 方法: 以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 以仁义为先; 准确找出弊端所在, 对症下药, 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 首要的是改变君主的心术, 保证其心的公正, 限制君主独断专行。 (3) 三个建议: 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 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 听取大臣意见; 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 但最根本的是加强君主个人道德修养, 从而发挥君主的表率感召作用(人治, 因为无论如何改革、 变法, 都没有尽善尽美的法, 治国的关键在于人; 重视培养人才)。 二、“德礼政刑”, “相为终始” 在“德礼”, “政刑” 的关系上, 朱熹进行了 新的阐发: 第一, 注意到“政” 与“刑” 之间,“德” 与“礼” 之间的内部联系。 第二, 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 四者的外部关系, 并把他们纳入“存天理, 灭人欲” 的轨道。 朱熹继承孔子“导之以德, 齐之以刑” 理论的基本精神。 他认为, 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范畴。 朱熹不仅提出了“德礼”,“政刑”这对大概念, 又提出了“德”“礼”“政”“刑” 的小概念。 在“政刑” 与“德礼” 的关系上, 其中德礼是治国的根本, 政刑是治国之具, 与德礼相比, 只能为末。 二者相互依存, 互为终始, 不可偏废。 朱熹所讲的“德” 是指父子有亲、 君臣有义、 夫妻有制、 长幼有序、 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观念。 统治者实行所谓德治, 就是通过修德始民众感化。 然而单纯得到的感化还不能使民众完全达到至善, 这就需要以礼齐之。 礼可以看作是为维护上述道德而制定的外在行为规范。 礼是德的保障。 礼治能够协调君臣、 父子、 夫妇等各种社会关系,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朱熹以为所谓的“政” 就是法律政令,“刑” 就是刑罚, 是迫使人们服从法律强制的手段。 刑罚的目的是迫使人民服从统治者的命令。 没有政, 刑罚就失去了所依据的标准。 而没有刑罚作后盾, 政令也无法得到贯彻执行。 朱熹认为, “政刑” 是必要的, 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欲”, 从而为德治, 教化创造条件。 但它不能根除人们犯罪的“为恶之心”。 所以, 他反对一味任刑。 只有“德礼”, 才能使人民“有耻而格于善”, 逐渐革除“人欲”, 恢复“天理”。 因此, 他十分强调教化的作用, 并提出“普及188宝金博页面版” 的设想。 朱熹的“德刑” 关系学说基于传统的“德主刑辅” 论并使之理论化。 朱熹的“德刑” 关系说与以往不同的是: “德、 礼、 政、 刑” 各有明确的对象, 有的放矢; “德、 礼、 政、 刑” 同时并举。“德” 也是手段之一, 他们的目的都在于实现“天理”。 这极大地丰富的传统的“德主刑辅”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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