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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论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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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第 17 卷 第 9 期2019 年 9 月淮海工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uaihaiInstituteofTechnology ( Humanities&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17。危铮梗樱澹穑玻埃保埂  。模希 : 10. 3969 / j. issn. 2095333X.2019. 09. 004论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制度张玉萍(江苏海洋大学 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连云港 。玻玻玻埃埃 )摘   要: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制度是一些国家沿袭久远的婚姻家庭制度,它以父母尊长及其对子女卑幼的婚姻关系的意见为构成要件,既有裨益子女卑幼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维护婚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亦有特定情况下可能妨害子女卑幼的婚姻自由的内在缺陷。关键词:外国法;尊长意见;结婚限制制度中图分类号: D91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33X ( 2019 ) 09001404   所谓外国法中尊...

文档格式:PDF | 页数:4 | 浏览次数:5 | 上传日期:2021-05-01 22:32:20 | 文档星级:
 第 17 卷 第 9 期2019 年 9 月淮海工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uaihaiInstituteofTechnology ( Humanities&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17。危铮梗樱澹穑玻埃保埂  。模希 : 10. 3969 / j. issn. 2095333X.2019. 09. 004论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制度张玉萍(江苏海洋大学 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连云港 。玻玻玻埃埃 )摘   要: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制度是一些国家沿袭久远的婚姻家庭制度,它以父母尊长及其对子女卑幼的婚姻关系的意见为构成要件,既有裨益子女卑幼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维护婚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亦有特定情况下可能妨害子女卑幼的婚姻自由的内在缺陷。关键词:外国法;尊长意见;结婚限制制度中图分类号: D91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33X ( 2019 ) 09001404   所谓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制度,是指外国法规定的男女当事人须征得尊长同意,始得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法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沿袭久远的法律现象。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当今时代,全面、深入地研究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制度,对于反思和矫正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的源流任何制度均有其历史源流。古罗马万民法规定,男女当事人未满 25 岁须征得父母同意,始得缔结婚姻关系。古印度《摩奴法典》第 5 卷(斋戒和净法的规定妇女的义务)第 147 条规定:“小姑娘、青年妇女、老年妇女,虽在自己家中,绝不应随意处理事情。”同卷第 151 条规定,妇女由父亲,或经父亲同意由弟兄赐给某人。同法第 9 卷(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第 88 条规定:“姑娘虽未达到8 岁的及笄年龄,父亲应按法律将她嫁给相貌宜人、同种姓出生的卓越青年。”由此可见,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源于近代之前文明社会的宗法伦理观念和家长主婚权制度。近代以来,多数国家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法国、日本、美国等一些国家并未彻底割舍尊长主婚权的残余,反而以立法形式认可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的法律制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148 条规定:“子未满 25 周岁,女未满 21周岁,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 1996 年《日本民法典》第 737 条(未成年人的婚姻)第 1 款规定:“未成年的子女结婚,应经其父母同意。”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已成当今世界仅存于少数国家的、相当独特的法律现象。   二、外国法中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的要件尊长是尊长意见的结婚限制的核心要素。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 150 条规定:“如父母双亡或处于不能表示意思的状况下,由祖父母(包括父系和母系)替代之,如同系的祖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祖父的同意即可。如不同系的祖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此项不一致仍发生同意的效力。” 1996 年《日本民法典》第 737 条(未成年人的婚姻)第 2 款规定:“父母一方不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时,亦同。”美国 1970 年《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203 条规定,男女年满 16 周岁且已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虽未满 16 周岁但获得双方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据此可知,尊长的范围限于男女当事人的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尊亲属,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却并不一定有血缘关系的监护人。通常认为,男女当事人是未成年的男人或者女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正确。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148 条规定:“子未满 25 周岁,女未满 21 周岁,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其第 151 条规定,子女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在举行婚姻仪式前,应以要式的尊敬证书,请求父母提供意见。美国 1970 年《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203 条 收稿日期: 20190712 ;修订日期: 20190805作者简介:张玉萍( 1971- ),女,四川内江人,江苏海洋大学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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