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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法治信仰·法治思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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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法律信仰:践行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 — —以司法制度队伍建设为视角王 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 澳门 999078摘 要:践行法治思维是建构法治中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首要问题和基本要求,没有正确和科学的法治思维,就不会深入理解和贯彻法治中国的深刻内涵,而法律信仰的培育与树立,是践行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 因此,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或没有深入科学地对所信仰之“法”做到正确理解,法治中国建设也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境。 文章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研究视角,从而正确厘清所信仰之“法”与践行法治思维的关系。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思维;整体法律观;司法制度...

文档格式:PDF | 页数:4 | 浏览次数:22 | 上传日期:2015-07-09 17:19:29 | 文档星级:
法律信仰:践行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 — —以司法制度队伍建设为视角王 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 澳门 999078摘 要:践行法治思维是建构法治中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首要问题和基本要求,没有正确和科学的法治思维,就不会深入理解和贯彻法治中国的深刻内涵,而法律信仰的培育与树立,是践行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 因此,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或没有深入科学地对所信仰之“法”做到正确理解,法治中国建设也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境。 文章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研究视角,从而正确厘清所信仰之“法”与践行法治思维的关系。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思维;整体法律观;司法制度队伍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 4379 - (2015)08 - 0150 - 03作者简介:王鑫(1987 - ),男,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哲学。一、引言: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中国“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be not work. — —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来自美国法学家哈罗德? J? 伯尔曼的法学格言,如今,在不断孜孜追求现代性的中国人的信念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中,也迎来了我们自己的春天。 法治思维是建构法治中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首要问题和基本要求,没有正确和科学的法治思维,就不会深入理解和践行法治中国的深刻内涵,而法律信仰的培育与树立,应当是我们贯彻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 因此,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或没有正确科学地信仰真正所谓之“法”,法治中国建设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境。 它们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共同推动了法治在中国的生成与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的确,培育法律信仰,树立法治意识,应当是全民更应当是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践行中义不容辞的责任。二、坚守法治思维之基本问题:所信仰之“法”之法理界定(一)西方法律信仰观之变迁“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史,法律之诞生,规则之创设,宗教与信仰之树立,即在于人类与自然,个人与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的互动中创生与发展。 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关系,就在这种互动中而诞生。 在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达至顶点。 起初,它出自于对自然法那种任其为神圣的理性和正确的规则的最高诠释的“自然法信仰观”,到中世纪形成了以对上帝之法的永恒地智性参悟的“神学自然法忠诚观”,在此期间,西方人在漫长的中世纪形成了两种人文情怀:人应当寻求征服自然还是[1][2]纵观历寻求在充满上帝之爱的另一个世界中得到救赎? 后来自启蒙运动至今,西方人找到了自己的答案— —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从而形成了与上帝权威平起平坐的自由主义,多元主义,个人主义的被所谓解放了的人的“理性— — —实证主义信仰观”。 纵观西方可以看出,它发端于对自然的忠诚,最后回归于个人主义的浪漫情怀之中。(二)实证主义浪潮下的法律信仰危机然而,我们试问:在经历了霍布斯式“权力创造知识”和“为了秩序的狂暴”的二元思维模式的浪潮下,我们是否陷入了实证法律观的普世主义陷阱。 马克斯? 韦伯也进一步指出,现代性伴随着人们对理性的忠诚,但理性不能告诉我们生活的意义何在,它忠于知识,但我们无法从中得出人类该往何处去。 此乃无论东方西方,见于现代性之构建之通病。因此,我们所信仰之“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证法、实在法,更不是潘德克顿式的法律文本的静态的条文与结构体系,应当是一种超越实证主义的动态的“整体法学”观。正如上文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提此法律名言之“法律”观,是针对西方法律传统出现的整体性危机而提出的,他指出,“过去九个世纪里一再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 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未有”的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对于中国而言,自鸦片战争以来,我们也同样面临着二元论问题,同时,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并存于制度建构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从“内圣外王”、“儒外法内”一跃到科学主义、实证主义、现实主义的中国人来说,我们不仅需要的是外在建设或外在超越,更需要的是内在超越,即宽容与自由的精神,否则,我们不仅会感到方向上的迷失,更会丢失本属于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三)所信仰之“法”:整体法律观自然法强调人类理性,实证法强调国家强制力及其国家意志,历史法学重视民族精神及其经验。 在人类的法律[3]在伯尔曼看来,西方法律传统正经历着历史上“前所?051?。玻埃保? 03(中)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 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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