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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高校校园网络监管的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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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CHINA HIGHER EDUCATION中国高等188宝金博页面版 2010 年第 23 期◆ 南玉霞 / 贾卓生高校校园网络监管的法律问题解析网络监管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对互联网之间传输的数据或建立的连接制定安全规范和法律标准,并实行全面监督管理的行为。 高等学校是网络最密集的地方之一,网络监管日渐重要。 但是由于高等学校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其在网络监管中面临系列法律问题。 理清这些问题对实现高等学校的网络监管职能,维护高等学校网络安全十分必要。目前,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监管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4 个方面:监管权限。 网络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管理工具,校园网络的...

文档格式:PDF | 页数:2 | 浏览次数:630 | 上传日期:2016-03-12 17:06:19 | 文档星级:
CHINA HIGHER EDUCATION中国高等188宝金博页面版 2010 年第 23 期◆ 南玉霞 / 贾卓生高校校园网络监管的法律问题解析网络监管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对互联网之间传输的数据或建立的连接制定安全规范和法律标准,并实行全面监督管理的行为。 高等学校是网络最密集的地方之一,网络监管日渐重要。 但是由于高等学校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其在网络监管中面临系列法律问题。 理清这些问题对实现高等学校的网络监管职能,维护高等学校网络安全十分必要。目前,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监管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4 个方面:监管权限。 网络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管理工具,校园网络的所有流量都要经过信息中心的网络出口。 在技术上,网络中心放置了许多网络管理设备以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 在理论上,网络中心通过这些网络管理设备能够看到流经网络的数据流中的详细信息,只是由于授权帐号的权限不同,看到的内容详细程度不一而已。 那么,校园信息中心是否有权监控校园网络中的具体内容? 如果有,可以监控到那一层?监管内容。其一,个人信息。 校园信息中心在网络使用过程中,根据公安部门要求保存有许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这些信息在信息中心是基础数据,那么谁有权使用这些信息? 信息中心的管理人员在什么范围内可以提供这些信息? 如何提供这些信息?其二,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管理实际上是一个很:墓芾碜刺。 和普通邮局发出的邮件不同,电子邮件是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明码文本,系统管理员在技术上能够看到任何人的邮件内容,信息中心是否有权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实行监控? 其三,数据发布。 在信息化建设中,学校的二级单位和部门一般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收集了许多老师和学生的信息,有时候为了工作方便就把这些数据发布在校园网上, 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什么样的数据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公布? 其四,数字版权。 对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信息中心是否有权监管?监管形式。 习惯上,高等学校往往把自己看作纯粹的事业单位。 如此而言,学校的信息中心就没有对网络行为采取措施的权利,那么,信息中心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不良或煽动性信息应当怎么办?以什么措施来制止这些行为?抑或,信息中心应当以什么形式对校园网进行监管?监管责任。 理论上,责任有法律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两种内涵。 高等学校的网络监管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义务? 出于高等学校的特殊法律地位,信息中心在对网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监管不力、不当或失职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我国互联网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目前还存在基本法缺位、法律层级较低、法律内容零乱、法律规范残缺、立法时代性较弱等一系列问题。 相关法律制度大多适用于公共性和经营性网络,对高等学校的校园网络监管问题,还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关于高校网络的上述问题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同时,我国的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法律性质与地位并不是单一的。 高等学校在作为法人时,其与学生之间形成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时, 其与学生之间形成纵向型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188宝金博页面版事业单位时, 其与学生之间形成特别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高校的网络监管面临问题就在所难免了。尽管如此,高校的网络监管问题还是可以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188宝金博页面版制度中寻找解析方法的。(一)监管权限高等学校性质内生校园网络监管权力。 我国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应当对其所属行使网络监管职责;高等学校是公益性机构,应当运用公权力监管其所属的网络行为;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性质决定其可以行使网络监管权力。既有法律规定蕴含网络监管权限。 从目前我国直接涉及网络监管的法律规定中能够推断出,高等学校具有网络监管的职权。 尤其是 《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188宝金博页面版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网络监管权。学界相关法学观点提供网络监管理论支持。 其一,“公务法人”理论。 “公务法人是指政府机构之外执行某种行政职能且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公法人。 ”公务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共服务和公共行政职能的非政府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让尽可能多的公共行政职能由社会承担。 公务法人的广泛存在和发展是因为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政府自身原有的组织形式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目前我国高校公务法人地位已得到学界较多认同。公务法人理论也意味着高等学校具有网络监管的职权。 其二,“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是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之外的以公共利益或团体利益为目标取向、以组织成员志愿参与为运作机制的正式的自治性组织的总和。 第三部门具有社会服务、社会沟通、社会评价裁断、社会调节、社会协调代理和倡导社会文明的功能。 而第三部门的最本质特征应该是服务性和公益性。 有些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第三部门的特征,可以定性为第三部门。 因此,不论从其服务性还是公益性来看,高等学校都应有网络监管权利。 其三,“特殊关系”理论。 特殊关系理论认为高校与集 思 广 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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