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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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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1) 威侮五行: 是启在《甘誓》 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 指金、 木、 水、 火、土五行, 泛称天象, “威侮五行” 即不敬上天, 算是最严重的范围, 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 禹刑: 最先见于《左传》, 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 墨、 贼, 杀”: 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 败坏官纪: “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

文档格式:TXT | 页数:4 | 浏览次数:47 | 上传日期:2015-03-23 03:21:53 | 文档星级:
1) 威侮五行: 是启在《甘誓》 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 指金、 木、 水、 火、土五行, 泛称天象, “威侮五行” 即不敬上天, 算是最严重的范围, 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 禹刑: 最先见于《左传》, 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 墨、 贼, 杀”: 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 败坏官纪: “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 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 与国家制度相结合, 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 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 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 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 嫡长继承制: 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 至周初正式确立。 6) 礼: 礼最初是原始习俗, 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 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 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 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 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 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 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 行政法, 以及立法、 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 为最高准则。 7)《吕刑》: 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 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 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 , 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 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 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 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 被庐之法: 春秋时期, 晋文公称霸时, 于文公四年, 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 当时晋楚争霸, 势在必战, 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 制定此法, 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 春秋时期, 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 隐也; 区, 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 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 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 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 《仆区法》 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 春秋时期, 楚庄王作《茆门法》, 茆门, 也叫雉门, 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 规定, 诸侯、 大夫、 公子入朝时, 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 以保证国王安全。 12) 云梦秦简: 1975 年 12 月, 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 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 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 是秦法律形式之一, 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 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 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 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 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 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 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15) 廷行事: 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16) 具五刑: 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 劓、 斩左右趾, 笞杀之, 枭其首, 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 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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