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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法律平等原则之二:法律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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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试议法律的平等原则 二、 法律与平等 以往的法学家都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的体现, 因而对每个人是平等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 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法律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阶级统治职能相对明显, 但它同样也得顾及人民大众谋生存的起码要求, 否则就是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秩序。 当一定阶级的统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一致时, 法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协调, 确能维持社会的稳定, 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社会矛盾尖锐化,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就成了主要...

文档格式:DOC | 页数:2 | 浏览次数:20 | 上传日期:2015-03-25 01:53:40 | 文档星级:
试议法律的平等原则 二、 法律与平等 以往的法学家都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的体现, 因而对每个人是平等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 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法律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阶级统治职能相对明显, 但它同样也得顾及人民大众谋生存的起码要求, 否则就是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秩序。 当一定阶级的统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一致时, 法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协调, 确能维持社会的稳定, 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社会矛盾尖锐化,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就成了主要方面, 社会公共职能往往就化为乌有。 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 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 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 随着国家的消亡, 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平等的阶级性和相对性并不否定法律平等原则的正当性。 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 随着国家的消亡, 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但作为社会利益管理的行政规则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平等原则。 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 少数寡头和多数平民的平等观念都不完善, 平民要求一切平等, 寡头要求政治职务的分配不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 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利要求的增强和民主的推进, 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 全人类面临的生存和生态危机等迫切问题的出现, 要求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减弱, 社会公共职能不断扩大。 进入当代后, 法律变革的力量已不再激进地倾向于人民的反抗也不仅仅是依赖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对法官的授权, 而在于能将法律的正义、 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实效三者进行平衡和综合。 虽说法律的平等原则是重要的。 但是, 实际上, 人们由于其社会性而愿意使他们的平等权受到某些限制。 美国哲学家艾德勒说: “在平等、 法律与正义这三者之中, 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 我们可以说, 平等、 正义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法律根据正义对平等进行调节和限制。 然而, 在阶级社会中, 正义也不是超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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