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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CSR法律法规-05消防安全0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20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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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条文说明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由公安部令第第 1 页 共 12 页 61 号发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 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对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的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 的学习、 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 社...

文档格式:PDF | 页数:12 | 浏览次数:16 | 上传日期:2014-11-03 05:00:24 | 文档星级: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条文说明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由公安部令第第 1 页 共 12 页 61 号发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 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有关规定, 对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的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 的学习、 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 社会化进程,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 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地位、 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 第十四条、 十六条对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 但比较原则, 操作性不强, 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 经济转轨、 企业改制、 结构调整过程中, 经济成份、 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 各类企业大量涌现, 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 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 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 进一步明确、 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 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 沿用《消防法》 中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的称谓。 《消防法》 第四条规定, “军事设施、 矿井地下部分、 核电厂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因此, 文具该《规定》 中的“单位”不包括军事设施、 矿井地下部分、 核电厂等单位。 “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包括国有、 集体、 私营、 三资等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经营管理方式的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 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说明】 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方针、 原则的规定。 消防法律、 法规、 规章包括:《消防法》 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内容;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会市、 自治区首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范及其化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等。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是单位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也是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体现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单位依法自我管理、 自负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说明】 本条是关于单位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 单位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两种, 即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 二是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是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此条确立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鉴于省级以上党委、 人大、 政府和政协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通常由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 为此, 需明确指出, 省级以上党委、 人大、 政府和政协所属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 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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