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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蒋财金诉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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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蒋财金诉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蒋财金诉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 双民一初字第 48 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蒋财金, 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 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禄, 男。 原告蒋财金诉被告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廖伍爱适用简易程序, 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 原告蒋财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禄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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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财金诉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蒋财金诉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 双民一初字第 48 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蒋财金, 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 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禄, 男。 原告蒋财金诉被告王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廖伍爱适用简易程序, 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 原告蒋财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禄经本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8 年 3 月 14 日, 被告王禄向原告借款 20 000 元, 于 2009 年 12 月还款2000 元, 余款 18 000 元至今未还。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18000 元, 利息5400 元, 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禄未予答辩, 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8 年初, 被告王禄与原告蒋财金一起在一工地上开挖掘机; 同年 3 月14 日, 被告王禄向原告蒋财金出具一张借条, 向原告蒋财金借款人民币 20 000 元, 利息每月付 1600 元, 3 个月还清。 被告王禄及在场人吕善明均在该借条上签了名。 借款期限届满后, 被告王禄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仅于 2009 年 12 月偿还原告借款 2000 元。 2011 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历 2012 年 1 月 22 日) , 原告蒋财金到被告王禄家讨要借款遭拒, 双方发生争执, 经王禄家属向双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才予以平息。 以上事实, 有原告提供的借条、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本案中, 被告王禄在向原告蒋财金借款时已年满 17 周岁零 5 个多月, 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其已从事技术性较强的生产劳动(开挖掘机) , 故其与原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 因与其年龄、 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有效。 因此, 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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