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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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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 鼓励散装” 的方针, 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7]8 号)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 23 号) 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使用和...

文档格式:DOC | 页数:4 | 浏览次数:499 | 上传日期:2012-12-13 12:19:12 | 文档星级: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 鼓励散装” 的方针, 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7]8 号)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 23 号) 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 省、 市、 县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 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我省境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 下同) 、 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不包括销售流通企业,下同) , 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也可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代征。 凡委托代征的, 应签订委托征收协议, 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 2‰计提。 第七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附件 1” 所列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范围,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工业民用建筑、 市政工程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由市、 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道路、 桥梁、 水利等工程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由工程所在市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水泥制品企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由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为设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 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 复膜塑编袋、 复合袋等, 下同) , 每吨缴纳 1 元;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每吨缴纳 3 元。 其中, 工程民用建筑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 2 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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