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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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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内容摘要: 春秋战国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学派林立、 观点纷呈的多元化时代, 是诸子百家以各自的立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 性质、 作用以及发展趋势各执己见、 百家争鸣的历史时代,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黄金时代。 儒家以“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原心定罪” 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一直被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 一种继承和与各家思想文化交融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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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内容摘要: 春秋战国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学派林立、 观点纷呈的多元化时代, 是诸子百家以各自的立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 性质、 作用以及发展趋势各执己见、 百家争鸣的历史时代,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黄金时代。 儒家以“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原心定罪” 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思想一直被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 一种继承和与各家思想文化交融的关系, 从夏商的神权法思想至西周的礼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 法、 道、阴阳, 各种思想相互交融, 彼此吸收。 法家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战有一些优势, 西汉之初黄老思想为统治者所接受, 至汉武帝在全国疆域统一的条件下, 董仲舒吸收百家之长,提出了新儒家思想。“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渐形成。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关键字: 皇权至上 德主刑辅 礼法融合 内儒外道 跌相为用 一、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前提 (一) 秦王朝“法治” 的影响 1. 秦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1)“皆有法式” 公元前 221 年, 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 在立法上, 秦王朝采用“以刑为主”, “以杀止杀” 的严刑峻法政策; 在司法上,“专用狱吏”, 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法”,“以吏为师”。“以法为本” 是法家理论的重要内容, 秦始皇统一后, 更是将“皆有法式” 作为追求。 秦始皇以“皆有法式” 自诩, 说明统治者对“法” 的重视。 事实上, 秦王朝也确实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个公开宣称以法治为统治思想的王朝。 (2)“专任刑罚” 从历史材料可以看出, 秦王朝严密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约束皇帝, 虽然秦王朝统治者很重视法制的发家理论, 但也赋予了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势。 为了加强社会的安定, 秦始皇将法家的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 在执法上逐渐远离了“缘法而治” 的原则。 而且《汉书?刑法志》 也总结道“秦始皇为政专任刑罚”。 2. 秦王朝法治的得失 (1) 法家法治理论自身有无法克服的缺陷 第一、 法家法治理论是权利的工具; 第二、 法家法治理论奉行的是重刑主义; 第三、 其自身封闭性太强; 第四、 法家法治理论利攻不利守。 (2) 秦王朝的法治扩大了法治理论的缺陷, 导致暴政的产生 秦王朝统一后实行文化专制主义, 致使法家理论失去了其在战国时的战斗力, 日益僵化, 终致衰亡。 虽然统治者在立法上做到了严密完备, 但在执法上任然以权力为中心, 不能做到“缘法而治”。 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 思想推向极端, 终因“举措皆暴” 而遭二世而亡。“专任刑罚” 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暴政, 使老百姓失去了秦王朝政权的信任和希望,“法治” 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而被后人之指责、 摒弃。 (二) 汉初黄老思想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1. 汉初黄老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 以道为本、 文武并用、 地德行相济----黄老学派对儒家思想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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