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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法学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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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本文是讲演稿, 对象是法学院学生。 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 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 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 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 虽未限定于民法, 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 法律有哪些性质, 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 未涉及"阶级性", 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 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 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 社会性、 规范性、 概念性、 目的性、 正义性。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 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 可惜太简略, 读者难窥"全豹"。 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 补充, 形成...

文档格式:TXT | 页数:12 | 浏览次数:36 | 上传日期:2013-02-19 05:52:23 | 文档星级:
本文是讲演稿, 对象是法学院学生。 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 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 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 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 虽未限定于民法, 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 法律有哪些性质, 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 未涉及"阶级性", 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 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 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 社会性、 规范性、 概念性、 目的性、 正义性。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 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 可惜太简略, 读者难窥"全豹"。 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 补充, 形成"定稿", 发中国法学网, 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 法律的社会性 (一) 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 社会现象、 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 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身份关系; 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 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 控制。 简而言之, 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 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 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 即法律学、 法学, 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 关系甚大 (二)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 其一, 不可计量、 不可检验、 不可实验。 平常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但所谓实践, 不是一时、 一地、 一人或数人的实践, 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 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 的实践。 与自然科学的实验、 检测、计量、 计算不同。 其二, 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 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 经历、 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 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 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 观点、 理论、学说, 所谓"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不仅如此, 甚至同一位学者, 对同一个问题, 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今天这样说, 明天那样说, 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 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 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 (三) 学习法律, 要求"独立思考、 独立判断"。 "独立", 指不迷信书本、 老师、 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 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 不能靠死记硬背。 "思考", 指不盲目相信, 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 考察。 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 首先要"思考": 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 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其次要"思考": 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 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 学历、 师承有什么联系? 还要"思考": 张三发表这一观点, 是在何种场合? 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 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 ? 等等。 例如, 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 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甚至同一学者也一会持肯定说, 一会持否定说。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 在民法总则等著作中, 分析这一理论的优点, 并无一字批判。 但在他关于物权行为的专题研究论文中, 却分析、 指出这一理论的缺点, 建议台湾修改民法典时, 废弃物权行为理论模式, 改为"债权合同+登记 (交付 ) 生效"的折衷主义模式。更有甚者, 在 2001 年 10 月北京召开的现代物权法理论研讨会上,王先生在会上的发言, 及会下的交谈中, 建议中国大陆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模式, 但在提交会议的书面论文中, 却继续批判物权行为模式, 明确表示赞成社科院物权法草案采折衷主义模式, 认为符合物权法发展的潮流, 与欧洲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方案相合。 同一学者对同一问题, 为什么会一时肯定, 一时否定, 会上肯定, 会下否定, 口头肯定,书面否定? 在民法教材中肯定, 是严格按照现行法解释、 讲解, 属于解释论; 在论文中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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