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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与梅晓泉、赣州市人民医院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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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与梅晓泉、 赣州市人民医院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 住所地: 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孚城, 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敦麟,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梅晓泉, 男, 1965 年 9 月 5 日生, 汉族, 安远县人, 医生, 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 319 号, 身份证号: 362127196509056055。 委托代理人魏盛礼,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 住所地: 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法长, 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少天, 江西明理律师...

文档格式:DOC | 页数:7 | 浏览次数:14 | 上传日期:2013-10-11 05:50:03 | 文档星级:
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与梅晓泉、 赣州市人民医院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 住所地: 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孚城, 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敦麟,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梅晓泉, 男, 1965 年 9 月 5 日生, 汉族, 安远县人, 医生, 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 319 号, 身份证号: 362127196509056055。 委托代理人魏盛礼,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 住所地: 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法长, 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少天,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分院) 因与被上诉人梅晓泉、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 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8) 章民二初字第217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梅晓泉系安远县人民医院医生, 2007 年 8 月 15 日 梅晓泉与人民医院分院签订了《意向协议书》 , 《意向协议书》 约定: 梅晓泉向人民医院分院交纳 10 万元意向金, 人民医院分院应在 9 月 15 日前申请召开董事会, 讨论通过合同条款, 附件 1、 附件 2 两种方案选一, 主要条款不得变动。 若人民医院分院如期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了 合同条款, 则通知梅晓泉签订正式合同,10 万元意向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若梅晓泉反悔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要求增加新条款, 人民医院分院有权没收 10 万元意向金。 若人民医院分院董事会讨论不通过合同条款或未如期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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