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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0年1月29日中华律协)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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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2010 年 1 月 29 日中华律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2009 年 12 月 22 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 并于 12 月 26 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自 2010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 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 供大家参考。 一、 一般条款、 保护客体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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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2010 年 1 月 29 日中华律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2009 年 12 月 22 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 并于 12 月 26 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自 2010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 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 供大家参考。 一、 一般条款、 保护客体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 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一般条款”, 或称“概括条款”, 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一般条款”, 应当包含三项要素: 保护客体、 归责事由、 责任形式。 例如, 日本民法第 709 条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 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中,“权利” 是保护客体, “故意或者过失” 是归责事由件, “赔偿责任” 是责任形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 为保护客体, 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 予以限定; “依照本法” 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 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 为归责事由, 哪些案型不以“过错” 为归责事由, 应当“依照本法”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 6 条)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 7 条)的规定; 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 一种, 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 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 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 亦应“依照本法” 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毫无疑问, 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由此可知, 本条第一款“依照本法” 四字, 至关重要。 要求人民法院于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时, 必须严格“依照本法” 关于责任原则、 责任构成要件、 免责减责事由、 责任形式、 赔偿项目 及计算标准等各项具体规定, 遇其他法律关于该类案型有特别规定时, 则应当“依照本法” 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 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关于侵权法保护客体, 德国民法(第 823 条)、 日本民法(第 709 条) 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84 条) 均规定为“权利”。 早期法院裁判实践, 拘泥于概念法学思想, 采取严格解释,认为侵权法保护客体以“权利” 为限, 侵害权利之外的“利益” 不构成侵权行为, 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战以后, 法院裁判实践, 因受自由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思潮影响,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 改采弹性解释, 认为侵权法保护客体不以“权利” 为限, 应当包括“合法利益”, 侵害尚不构成权利的“合法利益”, 亦应成立侵权行为, 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迄今规定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法律条文未变, 但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已将“合法利益” 纳入保护客体范围, 无论“权利侵害” 或者“法益侵害”, 均可成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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