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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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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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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1989 年 10 月 9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 12 月 1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三条 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第四条 公墓用地由举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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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1989 年 10 月 9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 12 月 1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三条 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第四条 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第五条 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六条 公墓是殡葬服务事业的组成部分由主管殡葬事业的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平毁公墓或出售墓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墓区或以服务为名变相经营。 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骨灰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两类。 第二章 公益性骨灰公墓 第七条 公益性骨灰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当地群众埋葬骨灰服务。公益性骨灰公墓应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举办。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 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报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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