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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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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819(颁布时间) 20040819(实施时间) 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正) (2002 年 10 月 23 日经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 11 月 28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2 年 11 月 30 日公告公布,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04 年 6月 30 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2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文档格式:TXT | 页数:3 | 浏览次数:163 | 上传日期:2015-04-08 15:38:09 | 文档星级: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819(颁布时间) 20040819(实施时间) 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正) (2002 年 10 月 23 日经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 11 月 28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2 年 11 月 30 日公告公布,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04 年 6月 30 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2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 维护消费者、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 包括体育健身、 体育娱乐、 体育竞赛、 体育表演、 体育培训、 体育训练、 体育信息咨询、 体育中介服务、 体育场所经营和以体育经营活动为内容的其他活动。 本条例所称体育活动, 是指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 市人民政府的认定予以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支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体育运动人才服务。 第六条 经营体育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要的资金; (二) 符合治安、 消防、 卫生、 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 符合技术标准的体育场地、 体育设备和体育器材; (四) 具备体育专业知识, 通过岗位培训的从业人员; (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均须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 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四)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资料; (五) 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 设备、 器材、 资金等必要的有关资料。 有下列情况的, 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经营活动的, 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二) 从事体育培训活动的, 应当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 从事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应当提供可行性报告和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格材料。 第九条 变更名称、 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的, 须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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