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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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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解读国税函[2010]148 号: 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发布日期: 2010-5-20 来源: 编辑: Gary 阅读次数: 453 次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打印】【关闭】 2009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 2010 年 5 月 31 日, 4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 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笔者整理出自己对上述若干问题的理解,供纳税人参考。 一、 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 原则的担忧 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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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解读国税函[2010]148 号: 若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发布日期: 2010-5-20 来源: 编辑: Gary 阅读次数: 453 次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打印】【关闭】 2009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 2010 年 5 月 31 日, 4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 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笔者整理出自己对上述若干问题的理解,供纳税人参考。 一、 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 原则的担忧 国税函[2010]148 号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 企业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 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 暂按企业财务、 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上述规定体现了税法优于会计的原则。 但是新税法制定和实施才两年, 必然不如财会制度对现实经济行为详尽。 如果有些经济行为, 出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 是否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处理呢? 在之前的全国各地实践中,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的方式一直指导着企业纳税实务。 国税函[2010]148 号文明确认可这个实务指导原则, 可以说得到了纳税人的赞扬。 但对该实务指导原则的认可, 笔者存在不少担忧: 第一、 企业所得税法必然不能涵盖复杂多变的现实经济行为, 尤其是一些经济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上。 而财务处理“灵活” 处理方式可以说能够达到让人难以想象的地步。 实务中已经存在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 原则指导下的避税现象无疑为愈演愈烈。 第二、 税法的原则规定可以说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 但当经济事项面临税法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会计有具体规定, 是遵循税法原则规定, 还是会计具体规定? 出现该情况时, 税企之间必然产生分歧, 税务机关必然倾向于税法原则规定, 而企业必然会利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 原则, 倾向于灵活多变的财会处理。 这使得国税函[2010]148 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 原则变成一个阻碍建立和谐征纳关系的因素。 因此, 笔者认为纳税人应清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 原则应该存在着前提条件, 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 而遵循财会处理, 其前提是该财会处理规定没有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违法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 企业切忌不能滥用国税函[2010]148 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 原则。 二、 九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一) 六类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风险准备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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