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宝金博页面版

  • 图案背景
  • 纯色背景
视图
标记
批注
批注本地保存成功,开通会员云端永久保存 去开通
古天乐哥哥

上传于:2015-04-07

粉丝量:1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 相关
  • 目录
  • 笔记
  • 书签

188宝金博页面版:更多相关文档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星级: 4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星级: 2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星级: 5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79630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6687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59231049

    星级: 6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57091018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

    星级: 4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星级: 8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星级: 3 页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费下载

    星级: 5 页

暂无目录

点击鼠标右键菜单,创建目录

暂无笔记

选择文本,点击鼠标右键菜单,添加笔记

暂无书签

在左侧文档中,点击鼠标右键,添加书签

188宝金博页面版: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下载积分: 999

内容提示: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规定 。ǎ玻埃埃衬 11月 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 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 《条例》 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

文档格式:DOC | 页数:2 | 浏览次数:39 | 上传日期:2015-04-07 16:28:11 | 文档星级: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规定 。ǎ玻埃埃衬 11月 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 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 《条例》 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具备条件的市州应实行市州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实行县(市) 统筹, 具体统筹层次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单独列账管理,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 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使用储备金应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的, 市州可以从所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调剂金, 用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的调剂。 调剂金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5%, 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 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 不准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以市州为单位建立调剂金的, 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先使用统筹地区储备金;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 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支付; 调剂金仍不足支付的, 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还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4个月 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 14个月 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2个月 的本人工资。  第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 12个月 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个月 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8个月 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6个月 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 10个月 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8个月 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6个月 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4个月 的本人工资。  第十一条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 每 3年调整一次, 具体调

188宝金博页面版:关注我们

  • 新浪微博

关注188宝金博页面版公众号

188宝金博页面版
阅读
APP
阅读
返回
顶部
188宝金博页面版官网登录在线平台入口(2026已更新)—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