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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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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 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 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 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由母公司、 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 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 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

文档格式:TXT | 页数:4 | 浏览次数:48 | 上传日期:2015-04-02 01:23:36 | 文档星级: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 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 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 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由母公司、 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 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 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 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 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 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第五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 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 不得畸高或畸低。   第六条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 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委托贷款资金汇入境内企业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 不占用该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 汇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 应在备注栏注明"委贷资金",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等各项统计报告义务及外汇资金的收付手续。   第二章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管理 第八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可选择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 作为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受托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 与放款人、 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   第九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第十条 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借款人委托贷款收入及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 支出范围为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 无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汇管理部, 以下简称外汇局) 核准。 借款人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可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相关规定进行。 受托银行应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外汇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参考格式见附 1)。   第十二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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