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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2013)刑二终14号林文陆勒索案裁定非签发doc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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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裁定书 (2013) 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 14 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林文陆, 男, 1968 年 11 月 10 日出生,汉族, 广东省陆丰市人, 小学文化, 小商贩, 住陆丰市东海镇洛州村三村七巷 23 号。 因本案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6 月26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曲平, 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文陆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 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作出 (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 2 号刑事判决, 宣判...

文档格式:DOC | 页数:16 | 浏览次数:43 | 上传日期:2016-12-31 22:42:51 | 文档星级: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裁定书 (2013) 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 14 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林文陆, 男, 1968 年 11 月 10 日出生,汉族, 广东省陆丰市人, 小学文化, 小商贩, 住陆丰市东海镇洛州村三村七巷 23 号。 因本案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 6 月26 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曲平, 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文陆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 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作出 (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 2 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文陆不服, 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 讯问上诉人, 认为事实清楚, 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 陆丰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和汕尾市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在陆丰市东海镇洛州村开发“金华花园” 商品房, 2010 年 10 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林文陆以金华路是其修补为由, 要求“金华花园” 开发商补偿给他人民币 20 万元, 否则, 要带人来“金华花园” 闹事阻止施工。“金华花园” 开发商为了顺利施工而付给被告人林文陆人民币10 万元。 2009 年 5 月间被告人林文陆在陆丰市住宅公司位于洛州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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