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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辩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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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辩护委托书 委托人张金, 男, 17 岁, 住丹江镇河滨道 69 号附 2 号,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受 托 人 吴 毅, 受 荐公民, 住 丹 江 镇西 后 街, 电话15086246093。 张金因涉嫌故意伤害依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及相关规定聘请吴毅为该案辩护人, 辩护事项和期间是: 1、 受托人自相关部门审查起诉或受理案件之日 起, 指导协助或在委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相关线索、 物质的支持下, 经许可, 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资料, 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与我会见和通信。 2、 提出和解建议, 代写、 代递、 代收相关文书。 3、 庭审时经许可对证据和案...

文档格式:DOC | 页数:2 | 浏览次数:16 | 上传日期:2015-03-28 01:40:13 | 文档星级:
辩护委托书 委托人张金, 男, 17 岁, 住丹江镇河滨道 69 号附 2 号,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受 托 人 吴 毅, 受 荐公民, 住 丹 江 镇西 后 街, 电话15086246093。 张金因涉嫌故意伤害依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及相关规定聘请吴毅为该案辩护人, 辩护事项和期间是: 1、 受托人自相关部门审查起诉或受理案件之日 起, 指导协助或在委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相关线索、 物质的支持下, 经许可, 查阅、 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资料, 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与我会见和通信。 2、 提出和解建议, 代写、 代递、 代收相关文书。 3、 庭审时经许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向被告人、 证人、 鉴定人等发问;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进行勘验。 4、 庭审中经许可同公诉人、 被害人等就案件事实、 证据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 5、 经我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6、 对公、 检、 法机关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代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 行使法律、 法规、 规章赋予受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8、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 起至一审结束时止。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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