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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上诉人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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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上诉人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 上诉人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 新中民二终字第 490 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 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振中,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鸣,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郑生,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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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 上诉人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 新中民二终字第 490 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 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振中,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鸣,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郑生,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华,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增芳,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德亿重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亿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斯豪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豪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河南省新乡 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 红民一初字第 567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6 年 3 月 28 日, 华斯豪公司与德亿公司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一份, 约定由华斯豪公司承揽德亿公司厂房的钢结构工程, 工程总造价款为2360000 元, 包括 A1 厂房价款 1550000 元、 A2 厂房价款 810000 元, 施工期为 60 天;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施工进度分期支付, 余 46500 元作为质保金滞留一年, 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 发包方对整体工程进行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应当在收到整体竣工通知 7 日开始, 逾期不验收的, 不影响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 发包方方可使用; 如未经验收, 发包方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 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工程经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 违约金按总造价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华斯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 工程施工, 德亿公司先后五次支付了 工程款 1270500 元。 工程全部实际完工后, 德亿公司在未组织验收的情况下, 将华斯豪公司承建的厂房投入使用,对于剩余的 279500 元款项, 至今未向华斯豪公司支付。 关于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德亿公司实际使用时间, 华斯豪公司主张为在 2006 年 6 月 3 日工程已经竣工, 并且德亿公司不组织验收就开始实际使用; 德亿公司则认为工程竣工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实际使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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