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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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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730(颁布时间) 20100730(实施时间) 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1998 年 3 月 28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 建设、 管理和保护,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 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

文档格式:TXT | 页数:4 | 浏览次数:21 | 上传日期:2015-04-08 15:19:52 | 文档星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730(颁布时间) 20100730(实施时间) 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1998 年 3 月 28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 建设、 管理和保护,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 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 是指以机电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专业指导、 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 引导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 发展农村机电提灌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以适应发展高产、 优质、 高效农业的需要。 第五条 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 第六条 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 管理、 保护和抗旱救灾与节水技术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区、 县(自治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 乡 镇(街道) 农业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 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受益区域, 可建立群众性的灌区管护组织, 负责本灌区提水灌溉的组织、 协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管护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九条 国有农村机电提灌站应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编、 定员,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以其他形式兴办的农村机电提灌站, 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 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 (二) 制定农村机电提灌工作的年度计划、 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 积极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抗旱防灾、 抢险救灾工作; (四) 监督管护规章、 操作规程、 设施维修改造计划、 作业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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