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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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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备注 1 不同种类的可 燃 性 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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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备注 1 不同种类的可 燃 性 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 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处罚种类、幅度与《安全生产法》相同,仅对适用条款进一步明确) 粉 尘 涉爆企业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粉 尘 涉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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