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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民间金融活动中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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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我国民间金融一直以个人借贷、 合会、 地下钱庄、 私募、 集资等多种形式普遍存在,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形式, 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 但是, 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部分民间金融机构自身发展资金来源受限等现状, 很多企业机构及个人游走于“合法融资” 与“非法集资” 之间, 如若不慎, 有可能坠入刑事犯罪的深渊。 一、 “非法集资” 的概念及特征 1、 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文档格式:DOCX | 页数:15 | 浏览次数:34 | 上传日期:2015-04-11 15:42:55 | 文档星级:
我国民间金融一直以个人借贷、 合会、 地下钱庄、 私募、 集资等多种形式普遍存在,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形式, 为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 但是, 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部分民间金融机构自身发展资金来源受限等现状, 很多企业机构及个人游走于“合法融资” 与“非法集资” 之间, 如若不慎, 有可能坠入刑事犯罪的深渊。 一、 “非法集资” 的概念及特征 1、 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第一条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法集资行为: 首先,非法集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 其次, 非法集资行为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 推介会、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 特征。 (1) 非法性。 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 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 三是具有主体资格, 但具体业务未经批准; 四是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 “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根据非法集资的行为表现形式及实质进行综合具体认定。 (2) 公开性。 首先, 公开宣传的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 《解释》 仅列举了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这几种公开宣传途径, 但这只是例示性的规定, 宣传途径并不以此为限, 实践中常见的宣传途径还有标语、 横幅、 宣传册、宣传画、 讲座、 论坛、 研讨会等形式。 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口口相传、 以人传人的现象, 对于通过口口相传进行宣传的行为, 按《解释》 起草意见, 实践中一般结合“集资人” 对此是否知情、 对此态度如何, 有无具体参与、 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 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要件。其次, 公开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尽管非法集资往往都有欺骗性, 但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备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三部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也规定: “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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