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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精品】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皖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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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皖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纠纷案 ======================================================================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皖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1999 年 9 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 2000 年 1 月及 2 月份间 10 票业务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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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皖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纠纷案 ======================================================================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皖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1999 年 9 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 2000 年 1 月及 2 月份间 10 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 40795.3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 2000 年 4 月 19 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 2000 年 6 月 13 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华杰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 40795.30 元。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 40795.30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 5.58%标准从 2000 年 4 月 19 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 1666.01 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盛和方永义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金标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 年 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 1999 年 9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31 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在该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与案外人马金标及其代表的公司有松散的联营关系马金标等人一直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业务往来。1999 年 11 月底被告已处于停业状态但其始终没有将情况通知过原告。至协议履行期满原告和被告都未对协议的履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对方终止履行。2000 年 1 月份和 2 月份有人民币 21298.50 元分五次从被告的帐户划至原告帐户用以偿还原告的货运代理费。此间马金标等人仍用被告名义委托原告出运货物而原告也以被告名义完成了 10 笔货运业务的代理事宜。此后原告从案外人方永义手中接受一份还款确认书其中载明被告承诺于 2000 年 5 月 13 日前以即期支票形式支付于 2000 年底前产生的费用人民币 16687.50 元同时以期票形式支付从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费用人民币 40795.30 元。该还款协议上盖有被告业务专用章。原告在收到人民币16687.50 元款项后又收到一张收款人为原告、出票人签章为“上海华杰船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马金标印”、金额为人民币 40795.30 元、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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