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宝金博页面版

  • 图案背景
  • 纯色背景
视图
标记
批注
批注本地保存成功,开通会员云端永久保存 去开通
ban2037

上传于:2015-04-22

粉丝量:4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 相关
  • 目录
  • 笔记
  • 书签

188宝金博页面版:更多相关文档

  • 德国新闻自由考察

    星级: 6 页

  • 德国植保机械的技术考察报告——赴德国考察团

    星级: 3 页

  • 德国植保机械的技术考察报告:赴德国考察团

    星级: 3 页

  • 德国参观考察培训

    星级: 6 页

  • 清末民初新闻自由的考察

    星级: 2 页

  • 德国林业考察

    星级: 2 页

  • 德国农业考察纪行

    星级: 1 页

  • 清末民初新闻自由的考察 doc

    星级: 23 页

  • 新闻与版权——基于新闻自由角度的考察

    星级: 5 页

  • (论文)新闻与版权——基于新闻自由角度的考察

    星级: 5 页

暂无目录

点击鼠标右键菜单,创建目录

暂无笔记

选择文本,点击鼠标右键菜单,添加笔记

暂无书签

在左侧文档中,点击鼠标右键,添加书签

188宝金博页面版: 德国新闻自由考察

下载积分: 1000

内容提示: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德国新闻自 由的发展情况。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在记者无疆界组织 2008 年世界新闻日 对世界 165 个国家新闻自 由度调查后列出的排行表上, 德国的新闻自 由度排在第 11 位。 因此, 从目 前世界各国的新闻自 由发展情况来看, 德国并非世界的最前沿, 但我们之所以探讨德国的新闻自 由法律制度, 一方面要考虑它的先进性, 另 一方面也要顾及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 目 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大多 是学习 德国的, 所以, 从新闻制度的改革发展方面来讲, 研究德国新闻领域的法律发展状况对我国新闻法制的健全更具有实用 价值。 首先, 德国的新闻自 由制度...

文档格式:DOCX | 页数:3 | 浏览次数:96 | 上传日期:2015-04-22 10:17:24 | 文档星级: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德国新闻自 由的发展情况。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在记者无疆界组织 2008 年世界新闻日 对世界 165 个国家新闻自 由度调查后列出的排行表上, 德国的新闻自 由度排在第 11 位。 因此, 从目 前世界各国的新闻自 由发展情况来看, 德国并非世界的最前沿, 但我们之所以探讨德国的新闻自 由法律制度, 一方面要考虑它的先进性, 另 一方面也要顾及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 目 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大多 是学习 德国的, 所以, 从新闻制度的改革发展方面来讲, 研究德国新闻领域的法律发展状况对我国新闻法制的健全更具有实用 价值。 首先, 德国的新闻自 由制度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障的。 新闻自由在德国由基本法( 也就是德国宪法) 第 1 章第 5 条给予了 保障性规定。 我们可以来看一下德国的基本法: 第 5 条  言论自由 ⑴人人享有以语言、 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 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权利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 电视、 电影的报道自由。 对此不得进行内容审查。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 从法律制度上来说, 德国首先以宪法的形式对新闻自 由做了 总的保障性规定, 这也就为其他具体新闻自 由的立法铺平了 道路。依据这一宪法性规定, 德国对新闻自 由的法律保障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即立法和司 法。  我们先从立法方面来看, 德国制定了大量的具体法规对新闻自由加以保障,如: 《自由柏林广播电台法》、 《不来梅媒介法》 、 《黑森州私营广播电视法》等等。 我们还可以从一个具体的立法案例中体会一下德国对新闻自由的保护:2001 年 9•11 事件发生以来, 在德国出现了越来越多针对记者的所谓协从泄密的调查案件, 国家试图通过这种司法程序查出那些为记者提供了信息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 媒体的信息来源渠道就不能受到充分保护 , 但信息来源渠道的保护对于记者的调查工作来说又是至关重要。 记者担心, 他们同自己信息提供者的联络方式无法保密, 这样就会使得很多信息提供者不敢如实提供信息, 那么媒体就不能把一些重要的真实事件及时公之于众, 新闻自由必然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这个事件中, 矛盾点就在于国家保密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 如何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 针对这一事件, 德国司法部长施纳伦贝格宣布了一条保护记者免受国家检察院此类调查的法律。 她表示, “我们将加强新闻自由权。 未来, 记者将在言论自由问题上受到更好的保护。 我们保证, 今后不会有记者仅仅因为发表了被私下传递的文件, 而受到协从公布秘密情报罪的刑事处罚。 ” 通过这一立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立法思路: 媒体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决定了 二者矛盾的存在, 在公权力与新闻自由的矛盾中, 公权力是明显处于强势的, 公权力机关往往会以新闻媒体泄密为由而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在立法上仍然偏向国家公权力一方, 那必然会造成强者更强, 弱者更弱的境况, 在这种情况下, 新闻自由也就很难实现。 在立法上, 一方面, 国家要通过保密立法把保密事项尽量具体化, 做到国家机关的泄密审查有法有据。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 一些法律尚未规定的灰色地带, 应该做慎重考虑,在立法上应该偏向于新闻自由的保障, 而不能仅仅因为触及了 国家机关的利益就将新情况规定为保密事项,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新闻自由, 发挥其监督作用。

阅读了该文档的用户还阅读了这些文档

188宝金博页面版:关注我们

  • 新浪微博

关注188宝金博页面版公众号

188宝金博页面版
阅读
APP
阅读
返回
顶部
188宝金博页面版官网登录在线平台入口(2026已更新)—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