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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办[2005]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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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 年 11 月 1 日, 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 档案管理工作, 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 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 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 实施、 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

文档格式:DOC | 页数:13 | 浏览次数:727 | 上传日期:2012-07-17 22:21:28 | 文档星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 年 11 月 1 日, 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 档案管理工作, 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 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 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 实施、 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 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 明确相关部门、 人员的岗位职责, 健全制度, 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 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在签订有关合同、 协议时, 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 整理、 移交提出明确要求; 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 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 整理情况; 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 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 要同时审查、 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 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 认真履行监督、 检查和指导职责, 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 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管工作, 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 应设立档案室, 落实专职档案人员; 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 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勘察设计、 监理、 施工等参建单位, 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 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 整理、 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 在完成收集、 整理、 审核工作后, 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 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 进行收集、 整理、 归档, 如遇工作变动, 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 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 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 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 其他建设项目, 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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