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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经保险人同意,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 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

文档格式:DOC | 页数:5 | 浏览次数:56 | 上传日期:2015-12-31 23:04:41 | 文档星级: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经保险人同意,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 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指定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 保险人给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A 款∶ 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 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B 款: 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C 款∶ 保险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 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 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 (三) 本合同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等) 取得补偿,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伤害、 患病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害、 患病住院;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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