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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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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1〕44 号 江阴、宜兴、锡惠地税局: 按照苏地税函(2001)223 号、苏地税函(2001)69 号有关规定,我市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已经省局重新确定(名单见附件),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被取消发票定点印制资格企业的清理要求 1、各市(县)地税局应将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发票监制章、发票准印证、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铜牌等收缴后登记造册上交市局发票管理处。 2、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库存的发票专用水印纸、防伪油墨等发票防伪专用品可由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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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1〕44 号 江阴、宜兴、锡惠地税局: 按照苏地税函(2001)223 号、苏地税函(2001)69 号有关规定,我市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已经省局重新确定(名单见附件),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被取消发票定点印制资格企业的清理要求 1、各市(县)地税局应将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发票监制章、发票准印证、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铜牌等收缴后登记造册上交市局发票管理处。 2、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库存的发票专用水印纸、防伪油墨等发票防伪专用品可由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收购,各市(县)地税局及有关部门要编制清单,并做好交接、监交手续。 各市(县)地税局应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清理工作,并在 2001 年 9月 10 日前将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详细清理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 二、发票印制规定 1、各市(县)地税局营业税发票(含自印发票)由市局发票管理处统一负责印制管理,发票式样采用市局统一式样。江阴地税局、宜兴地税局印制的发票(含自印发票)分别套印江阴地税局、宜兴地税局发票监制章。锡惠地税局印制的发票(含自印发票)套印无锡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2、各市(县)地税局应于每季前一个月的 25 日至 30 日向发票管理处报送下季度发票印制计划,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当季追加一次印制计划。 3、发票(含自印发票)印制完毕由发票管理处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后通知发票印制定点企业送达各市(县)地税局征管科(票管科)统一保管。 4、发票工本费由各市(县)地税局与发票管理处统一结算,做到逐票核算,季末结清。收取标准按物价局的批准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加价发售。各市(县)地税局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可直接与发票管理处结算发票印制费用。 三、旧版营业税发票的处理问题 各市(县)地税局库存旧版营业税发票以及纳税人自印发票可延期使用至 2001 年底,自2002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各市(县)地税局应在 2001 年 12 月底前对纳税人原领购、使用的营业税发票进行清理,对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一律剪角作废,并将发票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 四、发票管理规定 1、各市(县)地税局应统一按照市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规范发票管理,确保发票及时印制、发售。 2、各市(县)地税局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发票领用存报表分别上报市局征管处、票管处。 3、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应按照锡地税征(1998)19 号、锡地税征(2000)4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第一次申请自印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改变自印发票式样或增加自印发票种类、数量时应经各市(县)地税局初审后报市局征管处审批。凡经批准自印发票的,以后可由各市(县)地税局审批后直接送发票管理处印制。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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