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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苏建价〔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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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苏建价〔2009〕 10 号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 区建设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市各有关委、 办、 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 67 号) 的精神, 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 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 钢筋、 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

文档格式:DOC | 页数:3 | 浏览次数:52 | 上传日期:2013-04-07 12:00:53 | 文档星级:
苏建价〔2009〕 10 号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 区建设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市各有关委、 办、 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 67 号) 的精神, 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 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 钢筋、 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下同) 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2. 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3. 除钢筋、 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4. 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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