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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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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618(颁布时间) 20000618(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57 号(文号)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 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的规定, 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二十四、《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 年 6 月 1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57 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六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规范职业介绍活动,促进本市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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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618(颁布时间) 20000618(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57 号(文号)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 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的规定, 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二十四、《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 年 6 月 1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57 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六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规范职业介绍活动,促进本市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进行其他职业介绍活动, 均须遵守《条例》 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满足求职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包括介绍家庭服务员、 介绍医疗陪护、 劳务派遣以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 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 监督工作。 市和区、 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法人、 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开办以职业介绍为主营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 方式、 内容等业务范围; (二)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 有不少于 10 万元的资金; (四) 有不少于 5 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 申办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 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 自有场所, 应当提交房产证明; 租赁场所, 应当提供不少于 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五) 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 验资证明。 (六) 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的任职证明。 (七) 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本市的法人、 组织在本市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还应当提供当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并向社会公告。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办者取得《许可证》 和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证照后, 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开办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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