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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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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1 简述商业银行的特征和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 以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 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 并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性、 多功能服务的金融企业。 集中体现在其先导性作用方面。 主要表现为: 货币供给机制的核心; 间接融资的主导者与直接融资的传导者; 中央银行的重要调控对象; 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控制企业的最佳人选。 商业银行的特征 1、 是一种企业, 但与一般工商企业又有不同。 2、 是一种金融机构, 但又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 3、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 商业银行的职能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

文档格式:DOC | 页数:3 | 浏览次数:36 | 上传日期:2013-09-13 16:33:56 | 文档星级:
1 简述商业银行的特征和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 以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 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 并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性、 多功能服务的金融企业。 集中体现在其先导性作用方面。 主要表现为: 货币供给机制的核心; 间接融资的主导者与直接融资的传导者; 中央银行的重要调控对象; 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控制企业的最佳人选。 商业银行的特征 1、 是一种企业, 但与一般工商企业又有不同。 2、 是一种金融机构, 但又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 3、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 商业银行的职能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2 我国商业银行的形成 在我国, 最早的商业银行是由大清帝国于 1897 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 辛亥革命成功后的 20 世纪30 年代, 以上海为中心的旧的金融业一度繁荣, 其中商业银行也较为发达。 新中国成立至今, 商业银行的历史可追溯到 20 世纪初, 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 (一) 建国——1952 年, 商业银行曾对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二) 1953 年——70 年代末, 我国照搬苏联的经验, 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 建立起“大一统” 的金融组织体系, 各类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撤并, 统一于中国人民银行 (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979 年), 随着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 商业银行逐渐发展起来 根据 20 年的实践, 可以把我国商业银行形成的途径概括为二条: 一是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或新建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 二是新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 1、 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或新建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 (1) 组建专业银行 (2) 专业银行建立以后, 开始了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 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 1993 年前改革集中在企业化经营或经营机制转换上: 一是改革传统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二是实行业务交叉和相互竞争。 三是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资金横向融通。 四是加快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 其次, 1993 年 10 月国务院做出把专业银行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决定后, 专业银行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 二是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三是按照把银行真正办成商业银行的要求, 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 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 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改进金融服务等方面, 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2、 新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 继 1987 年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后, 陆续新建立了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招商银行、 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等一批商业银行。 1996 年后, 在对城市信用社进行整顿、 改组的基础上, 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了城市商业银行。 1995 年 7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正式颁布。 这部法律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实践,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性质、 职责, 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规范了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 对于依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 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和信誉, 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3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 1、 经济效益目标 2 社会责任目标 3、 职业道德目标 4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环境 间接制约的一般环境包括: 一国经济制度、 生产力和技术的发展水平、 政治和法律环境、 历史和文化因素、 国际环境、 资金供求关系和利率、 汇率状况及决定方式等; 直接制约的具体环境包括商业银行的经营条件、 金融业的竞争和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 这里只从直接制约的具体环境方面加以论述。 (一) 商业银行的经营条件 1、 银行资本 2、 金融人才 3、 组织机构 4、 内部管理制度 (二) 金融业的竞争 激烈的竞争使商业银行传统的金融媒介作用正在降低,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市场份额在缩。 商业银行盈利也受到影响。 不少商业银行已意识到, 仅靠发展完善的银行传统的业务是无法挽回商业银行昔日优势的, 商业银行必须采取业务经营多元化、 服务全能化的经营方针, 大力开展多种业务, 包括基金、 保险、 投资银行业务。 除此之外, 商业银行还应大力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活动。 (三)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 1、 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主体 行使监管的主体, 各国有所差异, 有的国家单独设立监管机构, 有的国家则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 2、 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原因 首先是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 其次, 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原因还在于银行是信用货币的创造者。 3、 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银行业经营特点决定,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要以谨慎监管为原则。 即“CAMEL(骆驼) 原则”: 4、 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内容 由于各国金融体制存在差异, 致使各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也不尽相同。 但一般来说, 各国的金融监管内容都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即即预防性监管(市场准入管理、 资本充足性管理、 业务范围管理、流动性管理、 风险控制)、 存款保险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贷款、 兼并、 担保)。 5 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 因为, 如果资本金过高, 会使银行财务杠杆比率下降, 增加筹集资本的成本, 最终影响银行利润; 如果资本金过低, 会增加对存款等其他资金来源的需求, 使银行边际收益下降。 所以, 资本金必须适度。 资本充足度的检验标准 (一) 资本/存款比率(10%) (二) 资本/资产比率(7%) (三) 资本/风险资产比(15—20%) (四) 资本/不同类型风险资产比例 第一组: 无风险资产(0%) 第二组: 风险较小资产(5%) 第三组: 普通风险资产(12%) 第四组:风险较大的资产 (20%) 第五组:“疲软资产”(50%) 第六组: 亏损资产和固定资产(100%) 6 资本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有那些功能和作用 1、 产权资本 产权资本, 即银行股东享有股份收益权的股权, 并记录在银行资本账户中的基础资本。 具体形式包括: 普通股、 资本盈余、 优先股、 未分配利润、 储备账户等 。 2、 非产权资本 非产权资本包括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 可转换债券和重估储备。 (一) 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 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 基本上可以归纳为营业功能、 保护功能和管理功能三种。 正如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给银行资本下的定义一样: 资本对不可预见的损失能起缓冲作用; 协助维持公众对某一银行的信心; 在万一发生不能偿债的情况下对存款提供部分保护; 支持该行的合理增长。 (二) 商业银行资本的作用 1、 资本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 2、 资本是商业银行承担经营活动意外损失、 保护存款者利益的基础。 3、 资本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 4、 资本是控制贷款规模的尺度。 5、 充足的资本可使银行提高信誉。 7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1987 年底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按风险资产加权平均计算的资本充足程度标准, 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国际标准, 经过修改后,1988 年获得 12 国官方的正式认可。就是著名的 《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简称 《巴塞尔协议》。就是现在人们常提到的“巴塞尔协议” (即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 内容有四个部分构成 1 资本的组成 2 风险加权的计算 3 标准比率的目的 4 过渡期及实施的安排 《新资本协议》 定稿于 2004 年, 2006 年底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突出特点是它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 商行必须要满足 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增强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灵活性和风险敏感性, 对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计量方法。 对于信用风险, 可以采用标准法、 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对于市场风险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还明确地将操作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的范畴。 新协议的争论目前还很多, 但总体来说新协议力求在风险权重上更具风险的敏感性 8 如何看待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现状? 我国商行资本金问题很严重。 它不仅关系我国商行的生存于发展, 而且影响国家的金融和经济安全。(1) 资本金总量不足, 负债经营较为突出。 我国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很低, 远未达到巴塞尔协议和人行的要求。(2) 资本结构不合理, 资本补充缺乏持续性。 一, 附属资本所占比重较低。 从我国商行来看, 附属资本的来源仅指商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我国提取的时间较短, 比例低, 数量有限。 而且为数不多的呆帐准备金都被用于冲销坏帐。 二, 资本补充渠道的单一性—国家财政注资。 国有商行归属国家, 国家理应向商行增拨资金, 但又由于财力不足, 不能连续向银行注资, 造成商行资本补充机制缺位, 缺乏后劲。(3) 资产质量较差, 对商行资本侵蚀严重。 大量不良贷款不仅增大了商行经营的风险, 同时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帐贷款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更是举足轻重。 9 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的实践 (一) 1994 年前中国商业银行资本是否充足, 没有法律加以规定。 1、 新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历史 2、 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历史 这种类型的商业银行是由专业银行转化而来的, 既由原四大专业银行转化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它们的自有资金, 是由财政拨付给人民银行, 随专业银行分设划分给各专业银行的。 3、 财政是如何向银行增拨信贷基金? 大致有二种方法: 一是在国家预算执行到年终出现结余, 留给银行长期使用, 充实信贷基金; 二是在国家年初财政预算时, 列入财政支出, 予以拨付。 4、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财政连年出现赤字, 使得财政无力向银行增拨信贷基金。 尤其是 1983 年 7 月以来,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后, 财政不再向银行增拨信贷基金了。 也就是从这时开始, 对专业银行的资本金是否充足, 并没有法律加以规定, 也很少有人过问。 5、 专业银行的资本金是否充足, 并没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因。 第一, 全民所有的国家银行, 使得专业银行凭着国家的经济实力享有信誉, 而似乎不需要以增强自有资金的实力去提高信誉。 第二, 统存统贷的信贷管理体制, 使得专业银行依靠中央银行发展业务, 而不注重自身的积累。 第三, 经营的集中和垄断, 排斥竞争, 使得专业银行缺乏风险意识, 不可能注重自有资金的多少。 第四, 利益约束淡化, 使得专业银行缺乏补充自有资金的冲动。 第五, 不合理的体制, 使得专业银行既经营政策性业务, 又经营商业性业务, 难以从根本上确立效益目标, 因而没必要关心资本金的多少。 第六, 法律不健全, 专业银行资本金多少, 资产质量如何, 都缺乏必要的监督。 (二)1994 年起中国商业银行开始制定全面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1、《巴塞尔协议》 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影响 人民银行决定从 1994 年开始, 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其中对资本金也进行规范的管理。 1996 年 12 月对 1994 年制定的规定, 进行了修订。 有关资本金的规定如下: (1) 资本构成 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项 (1) 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 (2) 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3) 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 (4) 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5) 呆帐损失尚未冲减部分 (2) 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 根据我国规定, 把银行资产划分为不同种类, 按风险程度设立风险权数。 风险权数划分为 0%、 10%、20%、 50%、 70%、 100%六类。 (3) 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净额与表内、 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8%, 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 4%, 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 100%。 资本净额/表内、 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核心资本/表内、 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4%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了资本金制度, 但从实践来看, 我国商业银行, 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现状仍不乐观 2、《新资本协议》 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中国银监会经过认真研究与考虑, 提出“至少在十国集团 2006 年底开始全面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 1988 年的资本协议。 然而, 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 银监会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 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包括在内”。 这说明《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适用性并不强, 我国在短期内还无法执行协议的各项标准与规定。 《新资本协议》 在我国的适用性之所以还不强,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我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新资本协议界定的 “国际活跃银行” (2) 现阶段我国缺乏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环境。 (3)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10 (三) 跟踪《新资本协议》 的实施, 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 年 2 月 23 日, 公布了《充足率办法》 (1)《充足率办法》 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二是有利于缩小我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三是有利于实现与近年出台的各项监管法规的衔接配套。 (2)《充足率办法》 的核心内容 第一, 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及扣除项。 A. 商业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 A1、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和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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