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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经典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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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建筑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民事再审申请书 ======================================================================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张**一审未被准许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男1967 年2 月 19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小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村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甲 2号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申请人因加工安装石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烟民三终字第**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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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民事再审申请书 ======================================================================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张**一审未被准许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男1967 年2 月 19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小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村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甲 2号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申请人因加工安装石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烟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莱州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依法申请再审。再审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07烟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莱州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追加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事由一、一、二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条第三人作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申请再审。二、第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人张**作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2004 年 4月 11 日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第三人张**协商达成由张**提供并安装**公司在新乡牧野广场工地所需石材的协议。因当时张**无自己的企业经**公司同意张**可以借用他人企业的公章与其签订合同。因张**之前常年从事石材的销售业务与再审被申请人莱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熟遂向其提出借用公章一事***亦表示同意。当时张**遂委托贾**到***处拿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送到河南与**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铺装施工合同和附加合同各一份。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张**即安排自己的雇工王**在河南工地负责施工的相关事宜。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运费上涨及金都公司对设计方案的变更张**与**公司协商于 2004 年6 月 15 日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合同加盖了再审被申请人**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张**开始在莱州安排石材加工业户进行石材加工安排王**在新乡工地负责石材的接收及铺装涉案工程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正式启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 2004 年 5 月底开始至今**公司共给付工程款项 396 万元其中有返还给张**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5 万元实际付款 391 万元其中给付石材款 367 万元给付铺装费 24 万元。上述款项有 5 万元为工程完工后由张**实际收取其余为张**的雇工王**经手收取并出具了加盖有“山东莱**有限公司”章的收据这枚公章不是**公司的公章是张**为了**公司走帐方便而使用的一枚废章。收取的汇票根据张**提供的帐号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中国银行莱州支行文泉分理处的刘**背书转给张**以汇票形式的付款共计 366 万元。再审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履行一点合同义务故也没有收取任何款项。对这一事实**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诉再审被申请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2007莱州民初字第***号]的庭审调查中陈述可以证实。2006 年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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