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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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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防范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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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26-09-09 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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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防范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机构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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