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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关于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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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润股份”)的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和润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文档格式:PDF | 页数:66 | 浏览次数:111 | 上传日期:2018-09-03 20:35:12 | 文档星级: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和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润股份”)的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和润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完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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