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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民诉答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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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1、 1993 年 7 月, 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署了生意打桩的合约, 原告以 16 万元从被告处买患上打桩机一台, 两边贷款两清在诉讼中, 原告获悉被告已停产, 担心被告无还款能力, 提出将打桩机退回, 只要被告一个月内退款 12 万元被告赞成, 两边告竣以及谈法院对这一以及谈有两种理论: 一种认为, 此调整以及谈虽不公平, 但切合处分原则, 是正当的, 法院应予认可; 另一种理论认为, 此以系原告自愿, 但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 违背了处分原则, 法院不该认可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答: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 原告在实...

文档格式:DOC | 页数:11 | 浏览次数:91 | 上传日期:2012-09-18 11:43:41 | 文档星级:
1、 1993 年 7 月, 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署了生意打桩的合约, 原告以 16 万元从被告处买患上打桩机一台, 两边贷款两清在诉讼中, 原告获悉被告已停产, 担心被告无还款能力, 提出将打桩机退回, 只要被告一个月内退款 12 万元被告赞成, 两边告竣以及谈法院对这一以及谈有两种理论: 一种认为, 此调整以及谈虽不公平, 但切合处分原则, 是正当的, 法院应予认可; 另一种理论认为, 此以系原告自愿, 但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 违背了处分原则, 法院不该认可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答: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 原告在实体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 在程序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应该视为原告行使处分权, 其行为虽使自己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但出于自愿, 应认为是合法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制作调解书。 2、 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赵天青有子女五人: 长子赵月林、 长女赵月红和二女赵月英在上海市工作, 次子赵月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 三女赵月秀在河南郑州工作。 五个子女均已成家。 1996 年赵天青病故后, 在上海市某区造有瓦房一栋(四间卧室、 一间厨房、 一个阳台) 及家具等物。 子女五人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 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 三个女儿主张房屋由两兄弟平分, 家具由三姐妹协商分配。 次子赵月根表示同意, 长子赵月林持反对意见, 坚持自己要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 理由是: 他早年当童工与父亲一起分担家庭生活担子, 扶助四弟妹读书, 以后又长期同父亲生活在一起。 五人多次协商并经街道调解, 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赵月林于是向上海市某区法院对其弟赵月报提起诉讼。 某区法院立案后, 因被告赵月报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 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 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重庆沙坪坝区法院。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 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谁? 为什么? (2) 本案当事人能否协议变更管辖? 为什么? 答:(1) 本案应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 34 条的规定,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不能。 因为继承遗产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2. 孙某与丁某于 1993 年结婚。 1999 年 5 月, 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天门市 A 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丁某离婚。 A 区法院受理后, 查明原告孙某(女) 的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 B 区。 被告人丁某虽然婚前探亲曾住 A 区父母处, 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 C 县, 他与孙某结婚后家安在 B 区。 因此, A 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本院管辖, 遂将案件移送 B 区法院处理。 B 区人民法院受理后, 认为原、 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 B 区, 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 C 县, 遂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36 条的规定, 将案件移送给湖北 C 县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省 C 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 给 B 区法院复函称: “我院受理此案后, 经两次传了某谈话, 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 丁某本人亦要求回原籍处理, 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 D 县, 因此, 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 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已从你县迁至河北 D 县, 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移送 D 县法院审理” 为由, 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 县法院。 不久, 河北省 D 县法院以丁某已回天门市治病为由, 将案件退回天门市 B 区法院。 B 区法院以丁某一直住在A 区父母处为由, 将案件移送 A 区法院审理。 试回答: (1) 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2) C 县法院和 B 区法院以及 D 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正确吗? 应如何移送? 答: (1) B 区法院 (2) 不对。 3、 王某与刘某(女) 于 1984 年 6 月结婚。 1994 年 7 月刘某向 A 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查明刘某户籍、 工作单位是均在该市东区, 王某的户籍、 工作单位是在江西怀县, 王、 刘二人婚后住该市东区。 基于此, 市西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其管辖, 遂将案件移送 A 市东区法院。 A 市东区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在江西怀县为由将案件移送到江西怀县, 江西怀县向 A 市东区法院复函称王某要求到 A 市东区法院处理此案件, 便又将全部案卷移至 A 市东区法院。 问: 1. 此案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说明理由。 2. 市西区法院对案件移送是否正确? 为什么? 3. 东区法院应否受理受移送的案件? 该院对于案件的移送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4. 王某和刘某能否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5. 如果本案最初即由江西怀县受理并无不当,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王某的户籍迁至 A 西区, 怀县法院可否以此为由将此案件移送至 A 市西区人民法院? 6. 如果王某自 1992 年起因犯罪一直被囚禁于河南某监狱, 至今仍未刑满释放, 本案应由一个法院管辖? 答: 1. 此案应由 A 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级别管辖, 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地域管辖,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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