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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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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由多部法律法规组成, 内容比较多, 其中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是 2013 年新增的。 学习本章时应重点掌握证券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这两部分在历年考试中多次出现主观题。 其他部分基本上以列举性规定为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的信用中介机构。 (一)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 第 2 条规定: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文档格式:DOC | 页数:68 | 浏览次数:27 | 上传日期:2013-12-19 15:38:04 | 文档星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由多部法律法规组成, 内容比较多, 其中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是 2013 年新增的。 学习本章时应重点掌握证券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这两部分在历年考试中多次出现主观题。 其他部分基本上以列举性规定为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的信用中介机构。 (一)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 第 2 条规定: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由此可见, 我国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 经营货币金融业务, 以营利为目的金融企业法人。 1. 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2.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 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 规定,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三) 商业银行的设立、 变更、 接管和终止 1. 商业银行的设立 (1)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其他审慎性条件。 【相关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 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 字样。 (3)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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