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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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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已于 2007 年 2 月 8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信息公开 规章 令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 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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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已于 2007 年 2 月 8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信息公开 规章 令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 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 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 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 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 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 指导、 协调、 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 公平、 便民、 客观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公开政府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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