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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 王文军 上篇 债法总论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与债权法 一、 债的概念(《民通》 84th)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 作为+不作为=给付 注: 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 不以财产价值为限) (1) 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 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 标的≠标的物 (二)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 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1...

文档格式:DOCX | 页数:25 | 浏览次数:52 | 上传日期:2015-03-16 21:14:47 | 文档星级: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 王文军 上篇 债法总论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与债权法 一、 债的概念(《民通》 84th)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 作为+不作为=给付 注: 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 不以财产价值为限) (1) 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 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 标的≠标的物 (二)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 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1、 广义: 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 , 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 随时间不断变化) 注: 合同履行后, 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 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 狭义: 一方享有债权, 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 债权的性质 (一) 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 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 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 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与请求权: (1) 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 , 请求权是手段。 (2) 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 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 人格权等请求权) 产生。 (二) 债权是相对权: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涉他合同、 预告登记等。 (三) 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 :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 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 甲同时将某物卖给 5 个人, 并签订买卖合同, 则 5 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 甲同时对 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 (四) 债权具有平等性: 请求不分先后。 1、 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 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 其地位一律平等。 2、 企业破产时, 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 未破产时, 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 债权具有期限性: 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 , 若永久存在, 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 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 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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