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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电大法本民法专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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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案例(以了 解为主) 1、 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知识点 (一)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 共同致人损害, 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 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的侵权行为相比, 有以下特征: 1、 是主体的复合性, 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 行为的共同性, 即数人之行为相互关联。 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 3、 结果的单一性, 即共同的加害行为所生之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 4、 责任的连带性, 是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 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 最重要的特...

文档格式:DOC | 页数:2 | 浏览次数:39 | 上传日期:2014-11-01 01:33:03 | 文档星级:
案例(以了 解为主) 1、 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知识点 (一)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 共同致人损害, 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 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的侵权行为相比, 有以下特征: 1、 是主体的复合性, 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 行为的共同性, 即数人之行为相互关联。 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 3、 结果的单一性, 即共同的加害行为所生之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 4、 责任的连带性, 是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 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 最重要的特征。 (三) 在理论上, 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有几种类型, 学者有不同见解。 第一种主张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加害行为) ; (2)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 (3) 共同危险行为; (4)合伙致人损害; (5)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第二种主张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 (1)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 (2) 共同危险行为; (3)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第三种主张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 (1)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 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 这种主张的依据, 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第四种主张将共同侵权行为包括: (1) “共同正犯” ; (2) 教唆者和帮助者;(3) 团伙成员; (4) 共同危险行为。 (四) 通常几种共同侵权行为介绍如下: 1、 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所实施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其特点是: (1) 行为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复数; (2) 主观上行为人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3)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相互联系, 交织在一起, 共同对结果发挥作用; (4) 共同侵权造成了同一后果。 2、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 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偶然地结合在一起, 造成了同一后果。 其特点是: (1) 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2) 主观上行为人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 (3) 客观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 共同发生作用, 造成了损害后果。(4) 损害后果是同一的, 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3、 共同危险行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 造成了损害后果, 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其特点是: (1) 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2) 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3) 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 他们的共同危险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 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 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即具有危险性、 准确的加害人不确定性和共同性; (4) 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 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 (五)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之间的区别是: 1、 实际加害人是否确定两者不相同; 2、因果关系是否确定两者不相同; 3、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两者不相同。 2、 抗辩事由相关知识点 抗辩事由, 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在侵权法中, 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 指加害行为虽然侵害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但由于存在某种合法理由或事由使其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 从而责任得以减免。 有人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有人称为违法性阻却。 一般地, 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当然是抗辩事由。 另外抗辩事由还包括: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等。 侵权行为法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 特殊主体侵权相关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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