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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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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 第 12 号令)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 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 防止国家、 集体、 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是指用于防抢劫、 防盗窃、 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 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

文档格式:DOC | 页数:2 | 浏览次数:23 | 上传日期:2013-03-21 04:17:30 | 文档星级: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 第 12 号令)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 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 防止国家、 集体、 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是指用于防抢劫、 防盗窃、 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 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 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 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 不重复运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 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未获得安全认证的, 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 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 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 (三) 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 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 初审不合格的, 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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