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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精品]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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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法规标题】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3-5-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109&channelid=40543 【全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 1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 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 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

文档格式:DOC | 页数:3 | 浏览次数:56 | 上传日期:2015-03-15 08:35:12 | 文档星级:
【法规标题】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3-5-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109&channelid=40543 【全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 1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 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 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 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 〔2002〕12 号) 精神, 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 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 工作内容、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 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 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 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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