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宝金博页面版

  • 图案背景
  • 纯色背景
视图
标记
批注
批注本地保存成功,开通会员云端永久保存 去开通
apanghuang..

上传于:2015-03-23

粉丝量:3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 相关
  • 目录
  • 笔记
  • 书签

188宝金博页面版:更多相关文档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星级: 4 页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星级: 15 页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星级: 7 页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星级: 10 页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民法论文

    星级: 3 页

  • 【论文文献】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星级: 11 页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人大复印资料

    星级: 6 页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_13695

    星级: 9 页

  • 【2014年】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法学理论论文】

    星级: 8 页

  •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法学理论毕业论文设计doc,精】.DOC

    星级: 13 页

  • 洁净室空气微生物采样法应用比较

    星级: 4 页

  • 略论我国证券犯罪刑罚体系的缺陷与完善

    星级: 2 页

  • 略论我国证券犯罪刑罚体系的缺陷与完善

    星级: 2 页

  • 略论我国法律体系建构中的立法完善问题

    星级: 4 页

  • 略论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完善

    星级: 4 页

暂无目录

点击鼠标右键菜单,创建目录

暂无笔记

选择文本,点击鼠标右键菜单,添加笔记

暂无书签

在左侧文档中,点击鼠标右键,添加书签

188宝金博页面版: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下载积分: 900

内容提示: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作者: 阮赞林/金启洲 一、 大陆法系合同责任体系与英美法系违约补救体系的构建方式的特点及其差异 在大陆法系, 合同责任通常又称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注: 崔建远著:《合同责任研究》,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6 页。)。 依据合同义务被违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即违约形态。违约形态不同, 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一样。 正是基于以上这种简单的逻辑推理, 大陆法系形成了如下的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模式: 即把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

文档格式:TXT | 页数:6 | 浏览次数:20 | 上传日期:2015-03-23 03:08:47 | 文档星级:
略论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 作者: 阮赞林/金启洲 一、 大陆法系合同责任体系与英美法系违约补救体系的构建方式的特点及其差异 在大陆法系, 合同责任通常又称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注: 崔建远著:《合同责任研究》,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6 页。)。 依据合同义务被违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即违约形态。违约形态不同, 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一样。 正是基于以上这种简单的逻辑推理, 大陆法系形成了如下的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模式: 即把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 为不同的违约形态设定不同的合同责任。 大陆法系合同责任构建模式的源头可追溯到罗马法。 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在处理不履行合同债务或为给付确定物的严法之债的诉讼时, 已经敏锐地观察到迟延履行和履行不能在法律后果上的巨大差异, 并对此作了深入细致的揭示和分析(注: 张礼洪:《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 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第 5 卷, 第 640~642 页。)。 故罗马法对迟延履行和履行不能进行了划分并予以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一模式为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继受。 法国民法典把违反债务的行为划分为不履行债务和迟延履行两种形态。 并规定债务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第 1147 条)。 但是在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具体形式上, 二者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分。 例如, 迟延履行时损害赔偿须于债务人受催告时发生 (第1146 条), 对于金钱债务, 损害赔偿仅限于支付法定利息(第 1153 条), 同时还规定了债务人在迟延支付时对标的物危险承担责任(第 1138 条)。 德国的汇纂学派在对罗马法原始文献进行整理和研究时直接继承了罗马法对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的研究成果, 并将违约形态最终定格为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两类(注: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没有违约行为的统一概念,违约行为被函摄于债的两种不履行的原因即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中。)。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在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定和因契约而产生债的关系之章节对履行不能和迟延履行作了明确规定,并 分 别 设 定 了 不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 补 救 措 施 ) 。 ( 注 :见 《 德 国 民 法 典 》 第275, 280, 281, 286, 288, 325, 326 条规定。) 英美法系没有使用合同责任这一概念, 与之相似的概念是“违约补救” (remedies of breach of contract) 。 依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 1021 条第 34 项对“补救” 的解释, 所谓“违约补救”, 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 合同另一方(受损方) 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权利。 可见, 在英美法上, 当一方违约时, 法院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 而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救济的权利, 这些救济的权利不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不同而受到影响。 英美法理认为,“在合同关系中, 一方负有多种义务, 另一方享有相应的权利, 因此, 一方违反义务必然导致另一方获得补救的权利, 从而实现其相应的权利。 根据违约形态的分类来确定各种补救是没有意义的”(注: 转引自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 121 页。)。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英美法构建了以违约时如何给予债权人“补救手段” 为中心的违约补救体系。 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买卖编第 2703 条和第 2711 条分别规定了买方违约时卖方享有的各种救济和卖方违约时买方享有的各种救济。 但与大陆法不同的是, 买卖双方享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不是按双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不同而分别设定的, 而是不问合同一方违反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统一给予合同另一方补救手段这一方式来编成的。 两大法系的合同责任(违约补救) 体系构造上的差异首先是由两大法系对“合同责任” 和“违约补救” 这两个不同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所决定的。 在大陆法系, 由于长期坚持债务与责任不分, 责任包含于义务之中, 后虽日尔曼普通法区分了债务和责任, 但责任或是被认为债务

188宝金博页面版:关注我们

  • 新浪微博

关注188宝金博页面版公众号

188宝金博页面版
阅读
APP
阅读
返回
顶部
188宝金博页面版官网登录在线平台入口(2026已更新)—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